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玩法,其实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可能包括治理结构、交易结构、管理规则、投资工具以及退出机制等一系列核心问题,笔者将此范围缩减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安排问题。
文章的逻辑思路十分清晰,就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
先为大家展现基金分类图谱,此为基金协会官方版本。
以此版本为基准,笔者将分别针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介绍其内部治理结构的玩法。
通过上图对比,读者对于传统意义上的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就有了比较清晰的理解与区别。
《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而有限合伙制下的私募股权基金进行了中国特色的妥协性协议安排,以更好的维护投资人(有限合伙人)的利益与资金安排。
通过上图的总结与对比,相信读者可以清晰的看到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对于《公司法》三会一层治理结构的调整,这也是为适应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特色。
1、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特点
2、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内部治理结构与《公司法》下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区别
与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类似,信托制的私募股权基金的核心也是协议。整个信托基金就是由诸多协议构建的法律关系集合体。所以,与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不同,信托基金没有民事主体地位,当然及时这一点也在法学界存在诸多争论,我们以后有机会再进一步进行论证。
根据上图作者所展示的法律关系以及治理结构,笔者可以清晰的看到支撑信托基金的核心主体,就是受托人(一般为信托公司),作为发起人、受托人、管理人,信托公司需要通过信托合同、托管合同、咨询合同、投资协议等一系列协议来确保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正常运作。
同时,与上文提到的有限合伙以及公司制不同,信托机构对于投资业务并不一定十分擅长,所以信托机构大多会聘请投资咨询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在投资咨询机构进行投资项目筛选后再进行进一步的决策。
我们需要提到两个信托制私募基金内部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主体:
1、投资决策委员会
信托制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与决策机构。
虽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明确了信托机构必须进行独立的投资决策与风险把控,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投资顾问权限制大完全超出指引规定的范围。
一方面,所有项目的立项、尽调、筛选、商务谈判都由投资咨询机构来完成。另一方面,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其组成是以投资顾问委派人员为主,以信托机构委派人员为辅的,投资机构在信托制私募基金所扮演角色之重由此可见一般。
2、受益人大会
与公司制下的股东大会不同,受益人大会不是权力机构。这个由全体投资受益人组成的机构权限,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
反观笔者的标题,“私募股权基金的玩法—内部治理结构”完全就是标题党,为了博人眼球。笔者通过对于三种类型私募股权基金的总结,只是为了向读者更直观的展示不同组织形式、结构安排以及利益分配下,私募基金的运作模式,以图博采众长,通过更多灵活性的协议安排来平衡投资人与决策层的利益,降低项目筛选、决策的任意性,提高资金投资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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