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深化铁路货运价格市场化改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的核心内容有两点:一是铁路集装箱、零担各类货物运输价格,以及整车运输的矿物性建筑材料、金属制品、工业机械等12个货物品类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铁路运输企业依法自主制定。二是将执行国铁统一运价电气化路段收取的电力附加费并入国铁统一运价,不再单独收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整车运输各货物品类基准运价不变,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国家规定的基准运价为基础,在上浮不超过15%、下浮不限的范围内,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具体运价水平。
对于煤炭来说,不在“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12个货物品类当中,仍然实行国铁统一运价。此次运价市场化改革对煤炭铁路运价的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将执行国铁统一运价电气化路段收取的电力附加费并入国铁统一运价,不再单独收取,铁路运输成本将有所降低。因为将电力附加费并入国铁统一运价后,煤炭铁路运输的基准运价并未调整,所以相当于是取消了电力附加费。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取消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电价的通知》,2017年6月1日开始,执行国铁统一运价电气化路段收取的电力附加费刚刚由0.012元/吨·公里下调至0.007元/吨·公里。今次取消电力附加费之后,以大秦线为例,652公里将节省铁路运输成本4.564元/吨。
二是铁路运输企业运价上浮空间扩大。此前,2015年1月份,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2015年2月1日实行)指出,国家铁路货物统一运价,允许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下浮仍不限;实行特殊运价的国铁线路及国铁控股合资铁路以国家规定的运价为基准价,允许上浮不超过10%,下浮仍不限。在上述浮动范围内,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具体运价水平。此次将运输企业运价在基准价基础上的上浮空间由10%扩大至15%,下浮仍然不限,铁路运输企业自主调价空间明显扩大。上次铁路基准运价调整自2015年2月1日实施后,铁路运输企业曾调整过两次煤炭铁路货运价格。以4号运价为例,一次是2016年3月1日开始,基价2由0.098元/吨·公里,下调1分至0.088元/吨·公里;第二次是2016年10月2日开始,基价2由0.088元/吨·公里上调1分恢复至0.098元/吨·公里。第一次下调价格是为了应对汽运的竞争和货源的流失;之后恢复运价是因为随着经济企稳回升和煤炭调运需求的增加,铁路煤炭运输需求大幅回升,铁路运力出现紧张。
目前,汽运煤集港仍处于限制状态,铁路运输需求显著增加,铁路运力较为紧张。在铁路运价允许上调幅度扩大之后,铁路运输企业是否会在适当的时候按照15%的最大上调幅度上调运价呢?以目前4号运价的基价2为例,上调15%,将上涨0.147元/吨·公里。
12月2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铁路货运价格市场化改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为深化铁路货运价格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铁路运输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扩大铁路货运价格市场调节范围,简化运价结构、完善运价体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铁路货运价格
市场化改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7〕2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各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深化铁路货运价格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铁路运输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扩大铁路货运价格市场调节范围,简化运价结构、完善运价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铁路集装箱、零担各类货物运输价格,以及整车运输的矿物性建筑材料、金属制品、工业机械等12个货物品类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铁路运输企业依法自主制定。
二、将执行国铁统一运价电气化路段收取的电力附加费并入国铁统一运价,不再单独收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整车运输各货物品类基准运价不变,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国家规定的基准运价为基础,在上浮不超过15%、下浮不限的范围内,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具体运价水平。原整车运输运价号“7号”调整为“1号”。
三、对实行市场调节的货物运价,铁路运输企业要按照“合法、公平、诚信”原则,建立健全运价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制定、调整运价的办法,合理确定价格水平,为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铁路运输服务。
四、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规范价格行为。要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区分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分别公示各类货物具体运价,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坚持用户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采取价格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损害货运用户合法权益。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运输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铁路运输企业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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