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高院一审宣判,ST慧球无需对顾国平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日前,为斐讯提供违规担保而卷入顾国平债务纠纷的ST慧球(SH.600556)公示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的一审判决书。
上海高院12月29日一审判决书显示,ST慧球(或称“慧球科技”)相关违规担保事项无效,公司无需对顾国平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2016年,为将斐讯通信装入慧球科技,时任两家公司实控人的顾国平与上海躬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躬盛公司”)签署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ST慧球的6.66%股权转让给躬盛公司,转让价为7亿元。由斐讯通信、ST慧球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但最终顾国平却并未履约。
2016年9月27日,躬盛公司向上海高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顾国平赔偿相关本息及违约金,相关涉案金额高达18亿元。同时,躬盛公司向上海高院提供了慧球科技出具的《担保函》,要求上市公司依该函对顾国平18亿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对于该《担保函》的真实性,上海高院提出4点质疑,对该函不予支持。
首先,上海高院提出,该函只加盖了慧球科技印章,落款月份和日期,且没有任何人员签字,与其他协议落款处既有印章又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做法明显不同。同时,躬盛公司称签署当日顾国平也提供了《担保函》,而顾国平作为在场当事方,明确表示其并未提供《担保函》。
其次,慧球科技作为上市公司应当对时任公司第一大股东、董事长及实控人的顾国平相关担保进行股东会决议,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对外信息披露均未出现该担保痕迹。
此外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躬盛公司实控人鲜言与顾国平会商面谈系列协议时从未提及该《担保函》。
上海高院认为,更为重要的是,系列协议签署当日,顾国平向躬盛公司移交了慧球科技的印章、证照,也得到了躬盛公司的确认,即躬盛公司作为债权人在当日直接掌控了慧球科技的印章。
综上,在债权人自身掌控担保人印章的情况下,直接参与面谈的顾国平否认该《担保函》,躬盛公司实控人鲜言未提及该函,加之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资料中未曾有此担保记录。因此,上海高院认为,该函真实性不予确认,慧球科技无需对顾国平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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