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WEMONEY讯 近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深圳市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指出,发展供应链金融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的重要力量。从开展供应链金融标准前瞻性研究、强化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金融科技功能、引导供应链金融合规经营等方面提出12点意见,每个意见均落实到各责任单位。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多次提及“区块链”技术在发展供应链金融中的作用。意见提出,要充分运用互联网及区块链等技术,连接供应链金融领域各类主体和供应链核心企业平台;鼓励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利用物联网、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及管理、服务能力,实现供应链交易及信用生态的可视、可感、可控;研究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强化动态监管,依法加强对信用评级、信用记录、风险预警、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的披露和共享。
此外,在引导供应链金融合规经营上,意见指出,应支持行业组织制定发布供应链金融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推动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建立科学的供应链金融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监控,以及贷前、贷中、贷后监督审查,防止重复质押和空单质押,防范核心企业基于关联交易或虚假贸易的自融行为,防范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贴现等风险。金融机构等资金提供方要充分利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查询和登记应收账款、存货仓单和租赁标的物等动产权属情况,提高动产权属信息透明度。开展供应链金融领域骗贷、骗补等违法失信黑名单共享。(凤凰网WEMONEY 曾仰琳/编辑)
附《关于促进深圳市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意见》
发展供应链金融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我市供应链金融创新规范发展,着力强化对先进制造业创新和改造升级的金融支持力度,推进新动能培育和稳增长、促转型,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打造有影响力的供应链金融先行区
(一)开展供应链金融标准前瞻性研究。由深圳市金融稳定发展研究院发起设立供应链金融研究中心,开展前瞻性技术攻关,以及供应链金融产学研用平台建设。推动开展供应链金融数据统计工作。研究制定供应链金融相关的产品服务、数据采集、指标口径、交换接口以及仓储物流管理体系、交易单证流转体系等行业共性标准。研究制定供应链金融专业信用评级参考模型、风控管理参考模型等。(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二)打造全市供应链金融公共服务平台。结合广东省智慧供应链体系及中国(深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工作,充分运用互联网及区块链等技术,连接供应链金融领域各类主体和供应链核心企业平台。整合和共享供应链上中小微企业的数据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在线共享、产品在线服务、非标资产在线交易、政策发布及非现场监管等公共服务功能。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供应链金融企业等通过供应链金融公共服务平台与国家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征信系统等国家级基础设施平台系统实现对接。依法合规推进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促进非标资产的在线高效流转、资产交易。(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交通运输委、市经贸信息委)
(三)规划全市供应链金融示范区。支持有条件的区(新区)规划供应链金融示范区或产业园,吸引制造业核心企业、供应链金融企业及其配套服务机构集聚。对入驻我市供应链金融示范区或产业园的金融机构、制造业核心企业及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根据其综合贡献,各区(新区)可给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各区(新区),前海管理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
二、激发供应链金融各类主体市场活力
(四)支持供应链金融专业化经营。引导金融机构建立专门的供应链金融产品、风控、考核等制度支持体系,开发适合制造业供应链融资特征的信息系统。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供应链金融专营机构、事业部和特色分支机构。支持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机构在供应链金融领域发挥差异化作用。支持以市场化方式组建商业保理行业互助担保基金,发起设立再保理公司。(责任单位: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市金融办)
(五)发挥供应链核心企业的关键支撑作用。鼓励金融机构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融资推荐、交易信息共享、确认款项收付(或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协助存货变现、强化供应链管理等方式,共同开发个性化、特色化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商业信用体系建设,诚信履行商业合约,推广电子商业票据的使用。支持信用良好、产业链成熟的供应链核心企业,发起设立或参股民营银行、保险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经贸信息委、各区(新区)、前海管理局)
(六)强化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金融科技功能。鼓励供应链融资服务平台、物流企业、金融科技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等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利用物联网、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及管理、服务能力,实现供应链交易及信用生态的可视、可感、可控,为供应链金融赋能。对于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根据其业务规模、客户流量、税收贡献及产业联动效应等综合情况,由各区结合实际,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区(新区),前海管理局)
三、营造良好的供应链金融生态环境
(七)发挥财政资金支持作用。支持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有条件的区(新区),以市场化方式发起设立各类产业子基金,加大对制造业核心企业、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投资力度。利用政府融资担保基金、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等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制造业核心企业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委、市经贸信息委、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各区(新区),前海管理局)
(八)拓宽资本市场融资渠道。支持在真实贸易和资产穿透前提下,通过同业拆借、转贴现、租赁保理、Pre-ABS、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方式拓宽供应链金融资金来源。支持探索设立供应链金融Pre-ABS产业基金,用于支持供应链金融企业通过交易所发行ABS,盘活优质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探索建立供应链金融资产二级流转市场机制。(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深圳市证监局,配合单位:各区(新区),前海管理局)
(九)加大供应链金融人才培养力度。吸引和培育供应链金融人才,推进供应链金融培训交流。支持深圳市供应链金融企业、高等院校、虚拟大学园、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领域的人才教育与培养工作,研究制定供应链金融领域课程体系。鼓励供应链金融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人才考核评价工作。(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十)加大供应链金融宣传力度。依托深圳供应链金融优势,打造全球供应链金融论坛高端品牌。鼓励供应链金融各类主体积极开展论坛、展会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四、建立供应链金融风险防控体系
(十一)引导供应链金融合规经营。支持行业组织制定发布供应链金融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推动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建立科学的供应链金融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监控,以及贷前、贷中、贷后监督审查,防止重复质押和空单质押,防范核心企业基于关联交易或虚假贸易的自融行为,防范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贴现等风险。金融机构等资金提供方要充分利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查询和登记应收账款、存货仓单和租赁标的物等动产权属情况,提高动产权属信息透明度。开展供应链金融领域骗贷、骗补等违法失信黑名单共享。(责任单位:市各金融业协会、市各金融机构)
(十二)强化供应链金融监管环境。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供应链金融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等各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推进相关政府部门信用信息跨部门归集共享,落实跨部门“联合激励、联合惩戒”措施。研究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强化动态监管,依法加强对信用评级、信用记录、风险预警、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的披露和共享。强化金融业务持牌经营理念,对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依照疏堵结合的原则,引导其市场出清;严重违规经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配合部门:驻深金融监管部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区(新区)、前海管理局)
五、其他。
(十三)本措施所使用的术语说明:
1.供应链金融:指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通过与核心企业、第三方机构等的合作,从供应链整体结构和信用出发,运用自偿性融资、金融科技等方式控制风险,为供应链上的中小微企业所提供的、以融资为主的综合金融服务。
2.供应链融资:专指上述供应链金融定义中的融资服务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保理融资、融资租赁、信用证(含国际和国内)、押汇、福费廷等。
3.供应链金融企业: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围绕实体经济供应链提供各类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机构。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供应链金融专营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
4.供应链核心企业:指在供应链上拥有该供应链关键资源和能力,具有相对较强实力,对其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群体有较大影响和支配能力的企业,其规模应至少达到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大型以上标准。
5.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指利用技术、管理和服务能力,围绕金融机构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提供基于真实交易的信息数据服务、物流管控服务、安全科技服务等非金融配套服务的法人企业。
6.中小微企业:企业划分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对中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执行。其中,涉及享受深圳市及各区(新区)奖补政策的供应链金融企业,其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应包含在深圳辖区(含深汕合作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各产业部门认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的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中小微企业。
(十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牵头、配合部门应当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依法定程序制定或完善具体配套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意见落实。
(十五)本意见的同类政策不支持重复享受。同一企业或金融机构所涉及的财政性资金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具体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