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狱归来》连载(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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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狱归来》连载(37)

原标题:《地狱归来》连载(37)

编者按:这篇文章选自本人著作《地狱归来》第四章 救赎之路 第二节 公平正义与自强不息(接上回:五类囚犯)。以下为文章全文:

葡萄园的故事

为了进一步说明这种诡异,我这里引用《圣经·列王纪上》中《亚哈侵占拿伯的葡萄园》的故事。从中,我们也许能看出,统治者是如何打着公平正义的招牌干着毫无公平正义的丑事:

耶斯列人拿伯在耶斯列有一个葡萄园,靠近撒玛利亚王亚哈的王宫。亚哈对拿伯说:“把你的葡萄园让给我,我可以用作菜园,因为你的葡萄园靠近我的王宫。我要把一个更好的葡萄园与你交换。如果你喜欢,我也可以按市价给你银子。”

可是,拿伯对亚哈说:“耶和华绝对不容许我把祖业给你。”(拿伯拒绝出让葡萄园的原因,是依据摩西的律法。根据该法,祖业是不可卖断给别人的。——作者注)

亚哈于是闷闷不乐地回到宫里。他躺在床上,脸朝向内,也不吃饭。

他的妻子耶洗别进来见他,问他说:“你为什么心里这么烦闷,连饭也不吃呢?”

亚哈回答她说:“因为我对耶斯列人拿伯说,‘把你的葡萄园让给我,我付你银子;或者你喜欢的话,我可以用另一个葡萄园与你交换’,可是他说‘我不能把我的葡萄园让给你’。”

他的妻子耶洗别对他说:“你现在不是统治以色列的王吗?只管起来吃饭,心神畅快,我必能把耶斯列人拿伯的葡萄园给你。”

于是,耶洗别以亚哈的名义写了一些信,盖上王的印章,然后把这些信送给那些住在拿伯城里的长老和贵胄。她在信上写着:“你们要宣告禁食,使拿伯坐在民间的首位上。又叫两个匪徒坐在拿伯的对面,作见证控告他说:‘你曾经诅咒神和君王。’然后把他拉出来,用石头把他打死。”

于是,拿伯城里的人,就是那些与拿伯同住一城的长老和贵胄,都照着耶洗别送给他们的信上所写的去行。他们宣告禁食,使拿伯坐在民间的首席上。然后,两个匪徒来坐在拿伯的对面。这两个流氓当众作见证控告拿伯,说:“拿伯曾经诅咒神和君王。”众人就把拿伯拿出城外,用石头打他,把他打死了。于是,他们派人去见耶洗别,说:“拿伯已经被人用石头打死了。”

耶洗别听见拿伯已经被人用石头打死了,就对亚哈说:“你起来,去占有那耶斯列人拿伯从前不肯收银子给你的葡萄园,因为拿伯现在没有命了,他已经死了。”亚哈听见拿伯已经死了,就起来,下到耶斯列人拿伯的葡萄园那里,要占有那园。

根据《圣经·列王记下》第9章第26节,亚哈所杀的不只是拿伯一人,连他的众子也一同杀害。这样,财产没有了继承人,亚哈才可以占有他的葡萄园。最后,亚哈和耶洗别当然受到了上帝的惩罚。但是,这个故事告诉我们,行不公正行为的人或当局,总是别出心裁地以公平正义来掩盖其恶行,或借用公平正义的名义行恶。

《亚哈侵占拿伯的葡萄园》的故事,发生在2000多年前。然而,2000多年来,不公正的现象仍很严重,仍然需要人类不断努力,才有可能得到改善。正如南非第一个民选黑人总体、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纳尔逊·曼德拉所呼吁的那样:“人类在哪里受到压迫,我们便要在哪里进行更大的努力。我们的工作就是要让全人类获得自由。”

这位曾经受迫害入狱27年的黑人领袖还呼吁新世纪的人们坚持维护公平正义,对不公正现象展开斗争。他说:“现在是你们新人起来挑重担的时候了,(人类的自由)就把握在你们的手中!”

这位饱经沧桑的老人之所以如此呼吁,是因为他认识到他毕生为之奋斗的公平正义,仍然没有实现;不公正的现象依然相当严峻。

不公正的事之所以至今仍然猖獗,除了因为它披着公平正义的伪装而在短时期内不易被发现外,第二个重要原因是,即使被人意识到了也因强权的力量过大而无法拨乱反正。

我在狱中发现许多的例证可以说明这一点。这里仅举一个我亲自接触过的案例,以图举一反三:

这个案子的主人名叫张庚林(在法庭上的英文名字叫Chen Kan Lam),是个香港公民,出生于1960年3月23日。他于2001年12月5日至2002年4月5日,到访新加坡6次,于2002年4月5日在新加坡被捕,受指控的罪名是“破门行窃”和“拥有行窃工具”。据张先生说,他一共被指控52条,最后以6条罪被判11年6个月。我在狱中曾与张先生共事近一年,他给我提供的书卷显示,他在法庭上进行过无罪辩护;被判坐牢之后他也上诉过,但最终仍被实施监禁。

张庚林先生对我和其他囚犯一再说,他100%不是所控窃案的凶手,他是无辜而被冤判坐牢的!

我对这一行的专业知识很少,也无法判断张先生是案犯还是受冤者,但是,从我所看到的数百页的法律文档来说,本案存在诸多疑点,张庚林是在严重缺乏有效证据的情况下被判入狱的:

1. 所有的相关法律文件,都无法证明张庚林就在作案的现场,或者与作案现场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2. 作案工具没有被合理地证明与张庚林有关。

3. 警方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张庚林拥有或分享、处置了赃款、赃物。

4. 警方是凭三个人的证言逮捕与提控张庚林的,然而,这三个人的证言是相互矛盾的,而且,他们又在法庭上做反供。

5. 地方法官Valerie Thean于2003年1月14日在解释其判决理由时说:“这件案子的性质、有关犯罪人和他们的惯技,使得这些案件难于调查和依法进行。”这个疑点表明,即使法官本人,也对张庚林是否卷入本案没有持完全肯定的态度。

古代一些负责任的断案人,如狄仁杰、包拯和所罗门等,都是在案情水落石出之后才依法处置作案人的。新加坡自诩为第一世界国家,难道不应该对人命关天的事也同样采取负责任的态度吗?进入21世纪的今天,难道我们的破案手段还落后于2000年前的古人吗?

结合我在自己案件上所受到的屈辱,我只能认为有关当局对张案的判决是主观多于客观、推测多于事实、强权多于法律!

我的这个结论也适合于很多其他案件。

张庚林告诉我说,他在新加坡地茂馆一家餐厅被抓时,曾问警察:“你们为什么抓我?”

一名警察说:“你为什么有那么多钱?”

张镇定自若地反问:“有钱犯法吗?”

张先生还对我说,在实施抓捕的过程中,一名警官曾对其上司说:“Sir,我们可能抓错了人!”

那名长官沉思了片刻后回答说:“先抓起来带回警署再说。”

张庚林还披露说,在警署里,为逼他认罪,一名马来族警察曾用警棍挑他的屁股;另一名警官还动手打他;他甚至还被剥去全部衣服,在寒冷的居留室坐碎冰块长达三个多小时。他在坐冰时,警方还打开门上的玻璃窗,让其他被控同谋的嫌疑人看,吓唬他们。这之后,他在尚未被判决之前便被送到新加坡条件最差的女皇镇候审监狱,那里缺水喝时,只能喝房间茅坑里的水。须知,那时他还只是一个嫌疑人,在法律上,法官尚未判决之前,嫌疑人不应按罪犯处置,但他在那里所受到的待遇比后来被判罪时还差很多!

张庚林对我说,他自始至终吩咐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但等官司打到最后,他的律师在没有征求他的意见时就对法官说,他弃权。于是,法官说:“因为你的律师弃权,我判你有罪!”

张因此怀疑他的律师受其他人影响而那么说话。

我在他提供给我的法律文件上没有见过他的律师和法官以上的说法。张向我解释说,那段讲话在另一份文档中。他还补充说,那份文档比我手头的这份文档,有更多的证据证明他是无罪的。

我虽然没有看过那份卷宗,但无论如何,律师是当事人的代表,在没有得到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主动弃权是有玄机的!

张庚林还对我说,检方曾劝诱他认罪。检方告诉他:如果认罪,只判他坐牢4年;进行庭辩则会判他坐牢10年以上。他于是回答检方:“我没有罪,认什么罪?你们又不是法官,凭什么要判我坐10年以上的牢?”

检方回答他说:“如果你是新加坡人,早就依据《内安法令》‘55条’抓你坐牢了,还用审判吗?”

他决定进行无罪辩护。结果真如检方所说,他被判11年半刑期。

张庚林不服判决,旋即进行上诉。当时的杨邦孝大法官告诉他:“地方法官对你的判决是公正的。你回去吧!就当你没有上诉!”

张先生愤愤不平地对我说:“我感觉他根本就没有看过我的案子!”

我没有书面材料证明杨邦孝大法官说过那样的话,我也无法判断他是否认真地看过张庚林的案情,但是,我注意到两点:

一是Valerie Thean法官说他只是对刑期上诉而没有对案件本身上诉。

张庚林说:“这与事实完全不符!我上诉的目的是要推翻全案。如果高庭判我无罪,哪里还有什么刑期呢?”

在这一点上,我倒倾向于相信张先生的说法,因为他在地方法院进行的是无罪辩护,他从未认罪。如果说他只上诉刑期太长,试问:当初他被告知认罪只会判4年,庭审会判刑10年以上,他却选择庭审,经过无罪辩护仍没有发现对他不利的证据,为什么他却又要认罪呢?

二是张庚林的上诉并未获得他想要的结果,他仍需坐牢11年半,但他也不像其他人那样被加刑。

事后,许多人对他说,他算是幸运的,万一被加刑,他又能有什么办法呢?以一条脆弱又短暂的生命去反抗一个拥有强权的机构,岂不是以卵击石吗?

正如《圣经·传道书》所说:“我又见日光之下,在审判之处有奸恶,在公义之处也有奸恶。”“受欺压的流泪,却无人安慰他们;欺压他们的,手里握有权柄,因此,无人安慰受欺压的。”无怪乎,智慧之王所罗门感叹说:“我赞叹那已死的人,胜过那还活着的人。那还没生下来的,就是还没有看过日光之下所行的恶事,比这两种人更有福。”(3:14,4:1)

在结束了张庚林的故事时,让我们再回首本文开头所讲的《盗跖》一文。庄子在《盗跖》中,用盗跖之口批评孔子说:“你哟,你才是当代的头号贼王!不叫你盗丘,而叫我盗跖,如此舆论未免太荒唐!”(摘自流沙河《庄子现代版》第412页)

庄子的这话,我看也有影射古代统治者的内涵。在2300多年后的今天,有关当局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盗用法律的名义判人为盗(甚至盗王),那么,谁才是真正的强盗和盗王呢?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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