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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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股票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所科创板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的交易,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三条(一般规定)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会员应当制定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

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所规定的适当性管理要求,个人投资者还应当通过会员组织的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第四条(适当性条件)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境内法律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条件作出调整。

第五条(综合评估)会员应当对投资者是否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核查,并对个人投资者的资产状况、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会员应当重点评估个人投资者是否了解科创板股票交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以及是否充分知晓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会员应当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个人投资者交易情况,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风险承受能力的后续评估。

第六条(会员义务)会员应当全面了解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投资者情况,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得接受不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第七条(风险揭示)会员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引导其理性、规范地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会员应当要求首次委托买入科创板股票的客户,以纸面或电子形式签署科创板股票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充分揭示科创板的主要风险特征。客户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申购或者买入委托。

第八条(投资者义务)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和了解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事项、境内法律和本所业务规则,结合自身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审慎判断是否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第三章交易特别规定

第一节交易一般事项

第九条(证券账户)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使用A股证券账户。

第十条(交易方式)投资者通过以下方式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一)竞价交易;

(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三)大宗交易。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本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科创板股票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适用《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本所可以依据股价高低,实施不同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融资融券业务)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标的证券相关条件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存托凭证)科创板存托凭证在本所上市交易,以份为单位,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计价单位为每份存托凭证价格。

科创板存托凭证交易的其他相关事宜,按照本规定、《交易规则》以及本所关于股票交易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特别标识)本所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对上市时尚未盈利以及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作出相应标识。

第二节竞价交易

第十五条(市价申报方式)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

(一)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二)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

(三)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

(四)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涨跌幅限制)本所对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

科创板股票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增发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第十七条(价格笼子和盘中临时停牌)本所可以对科创板股票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和盘中临时停牌情形等另行作出规定,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单笔申报数量限制)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10万股;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5万股。卖出时,余额不足2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第三节其他交易事项

第十九条(交易公开信息)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日收盘价格涨跌幅达到±15%的各前5只股票;

(二)日价格振幅达到30%的前5只股票,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格-当日最低价格)/当日最低价格×100%;

(三)日换手率达到30%的前5只股票,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总股本数(份额)×100%。

收盘价格涨跌幅、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第二十条(异常波动信息)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公告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较基准指数偏离值累计达到±30%;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基准指数由本所向市场公告。异常波动指标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审慎交易原则)投资者应当按照本所相关规定,审慎开展股票交易,不得滥用资金、持股等优势进行集中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正常形成机制。

可能对市场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大额交易,投资者应当选择适当的交易方式,根据市场情况分散进行。

第二十二条(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会员应当建立有效的客户交易监控系统,设定相应的监控指标和预警参数,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申报的价格、数量等符合本所规定,且不对市场价格产生不适当的影响。

对可能严重影响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会员应当根据与客户的协议拒绝接受其委托,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投资者从事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者会员未按规定对客户交易行为进行管理的,本所可以根据《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则实施相关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本所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其他交易机制)本所根据市场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在科创板实施做市制度等交易制度。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科创板开展证券公司证券借入业务,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均衡发展。

本所可以根据科创板交易运行情况,对科创板交易制度进行评估,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二十四条(批准程序)本规定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解释主体)本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起草说明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交易特别规定》),现说明如下。

一、规则定位

《交易特别规定》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的特别规定,集中规定科创板差异化交易机制安排。规则定位如下:

一是《交易特别规定》在框架体例和基本制度上与主板《交易规则》保持一致。主板市场运行多年,《交易规则》的各项规定已相对成熟,科创板交易在交易日历、交易参与人、指定交易、委托申报路径、交易信息、异常情况处理等基本制度与主板保持一致,有益于科创板建设也易于为投资者接受。

二是《交易特别规定》集中体现科创板交易机制的差异化安排。针对科创型企业的特点,结合交易机制创新,拟在科创板推出不同于主板的交易机制改革措施,并在《交易特别规定》中集中体现。

三是《交易特别规定》在适用上优先于《交易规则》。《交易特别规定》与《交易规则》不一致的,以《交易特别规定》为准;未作特别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和配套业务细则、指引等的规定。

二、起草思路

《交易特别规定》按照如下思路制定:

一是防止过度投机炒作,促进市场平稳运行。科创板企业具有业务模式新、不确定性大等特点,股票价格波动可能高于一般上市公司。需要在防止过度炒作同时,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为此,科创板将引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适当放宽涨跌幅限制、调整单笔申报数量、上市首日开放融资融券业务等差异化机制安排。

    二是保障市场流动性,提升定价效率。二级市场出现流动性不足,会影响定价效率,并制约一级市场的融资功能。防范炒作的同时,应保障市场流动性。为此,科创板将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满足投资者多样化交易需求。

三是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考虑到科创板交易机制的调整市场影响面较广,全市场实施的技术复杂度较高,因此拟根据市场准备情况,分批实施差异化交易机制安排,包括做市制度、证券公司证券借入业务等交易制度。

三、章节体例和主要制度安排

《交易特别规定》集中安排科创板股票的差异化交易机制,共计四章二十六条,具体包括:总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交易特别规定、附则。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设立专章明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安排。考虑到科创板企业的特点,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拟在科创板引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个人投资者的适当性条件,要求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并且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上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条件作出调整。

(二)交易特别规定

一是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在竞价交易结束后,投资者通过收盘定价委托,按照收盘价买卖股票的交易方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是盘中连续交易的有效补充,不仅可以满足投资者在竞价撮合时段之外以确定性价格成交的交易需求,也有利于减少被动跟踪收盘价的大额交易对盘中交易价格的冲击。考虑到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相关内容较多,为保证规则结构明晰性,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二是优化融券交易机制。为了提高市场定价效率,着力改善“单边市”等问题,科创板将优化融券制度。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且融券标的证券选择标准将与A股有所差别。

三是新增两种市价申报方式。为便于投资者参与交易,降低现有的两种市价申报方式下投资者的成交风险,拟借鉴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的做法,新增两种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和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市价申报方式。

四是放宽涨跌幅限制。考虑到科创企业具有投入大、迭代快等固有特点,股票交易价格容易出现较大波动。在总结现有股票交易涨跌幅制度实施中的利弊得失基础上,将科创板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此外,为尽快形成合理价格,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五是调整单笔申报数量。为提高市场流动性,科创板不再要求单笔申报数量为100股及其整倍数。对于市价订单和限价订单,规定单笔申报数量应不小于200股,每笔申报可以1股为单位递增。市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5万股,限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10万股。

六是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微观交易机制。包括可以对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和盘中临时停牌情形作出另行规定,以防止过度投机炒作,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可以决定实施差异化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即依据股价高低,实施不同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以降低低价股的买卖价差,提高高价股每个档位的订单深度,提升市场流动性。

七是调整交易信息公开指标。科创板股票的交易公开信息同主板A股现行做法基本一致。由于科创板股票实行不同的涨跌幅限制,对股票异常波动的个别参数进行了调整。

八是交易行为监督方面,明确了投资者参与交易的审慎、分散化原则,避免自身交易行为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正常形成机制;强化了会员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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