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联署记

“我也签一下!”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广东代表团3月4日下午的一次小组讨论结束后,这句话在会场内此起彼伏。

几位“留堂”的人大代表争先恐后,是为了在两份颇受认可的代表建议上逐个签字。这两份建议直指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问题,是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的手笔。

王建军代表此前长期任职于中国证监会,2016年4月转任深交所总经理,这也是他第二年参加全国两会。王建军提出,要加大欺诈发行犯罪的处罚力度,以立法形式建立先赔后罚的机制。前者是去年建议的延续和拓展,旨在通过重罚维护资本市场发展;后者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在王建军看来,目前刑法对欺诈发行的定罪太轻,与快速发展的证券市场严重不相符。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显示,欺诈发行全称“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归类为“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类别,最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事实也是如此。这条1997年就开始施行的刑法规定,在此后的22年间从无更改,而证券类产品却早已不止股票、债券两种,当时的国内证券市场与当下更是毫无可比性。

王建军建议,欺诈发行罪的归类应该重新调整至金融诈骗罪,最高刑期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无期徒刑。对于参与造假的中介机构,王建军也认为应当按照金融诈骗罪共犯一并处理。

与一般犯罪不同,金融诈骗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更加显著,不仅损害了基础的金融秩序,也对市场运行和信心都造成重大打击,因此往往量刑较重。

提高欺诈发行罪的量刑标准确有必要。可以对比的是,多种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量刑都要高于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最多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最多判处七年有期徒刑。而在实际执法中,欺诈发行罪的刑期甚至不到五年,这显然是不对等的。

王建军还建议通过修订证券法、行政处罚法,建立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先赔后罚机制,也就是把对投资者的赔偿放到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之前,赔偿后的剩余部分再没收国库,这才是公平正义的执法。“不能在抓小偷的时候,把小偷偷来的东西也充公了,那于法于情于理都不合适。”他举了一个形象的例子。

从市场运行机制层面,到微观的投资者层面,王建军的两份建议凝聚着这位资本市场“老兵”对所处行业的热情。不到7分钟的发言,略带四川口音,铿锵有力,也收获了满堂彩,记者旁边的一位人大代表开玩笑说,听完忍不住想要起身鼓掌。

按照程序规定,代表提出议案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代表联名,其中全国人大代表提交的议案需要30位以上代表署名,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于是,记者在会场就看到了代表联合署名的一幕。讨论结束后,王建军也快速走到各人大代表位置上,努力“推销”自己的建议。

王建军之所想,也是众之所愿,如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就对王建军说,“你这两份建议我是一定要签的。”

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的问题已经成为众矢之的,必须花大力气整治了。法律需要与时俱进,身为全国人大代表的王建军就是这样一位呐喊者,而且是一人唱,众人和。

离开会场时,证券时报记者和王建军开玩笑:“您的建议得到很多代表的点赞啊!”他笑呵呵地回应:“关键是要市场点赞,通过立法推动制度的落实和常规执行,才能真正让整个证券市场的生态体系更加健康,让市场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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