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WEMONEY讯 3月27日,凤凰网WEMONEY从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官网获悉,针对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事项,中国人民银行3月22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加大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冒名开户惩戒力度。自2019年4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大审核力度。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凤凰网WEMONEY注意到,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提出,自2017年1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新规定在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冒名开户的惩戒措施上,对新开立账户的期限增加了2年,同时强调了银行和支付机构要加大审核力度。
在健全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要准确反馈交易流水号,强化涉案账户查询、止付、冻结管理,加强单位支付账户开户审核。
具体来看,自2019年6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在受理公安机关通过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下称“管理平台”)发起的查询业务时,应当扰行下列规定:
一是对于支付机构发起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银行应当按照管理平台报文要求,准确提供该笔业务对应的由清算机构发送的交易流水号。二是支付机构应当支持根据清算机构发送的交易流水号查询对应业务的相关信息,并按照管理平台报文要求反馈。
在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方面,中国人民银行要求要加强单位支付账户开户审核。支付机构为单位开立支付账户应当严格审核单位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开户申请人与开户证明文件所属人的一致性,并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核实开户意愿,留存相关工作记录。支付机构可采取面对面、视频等方式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核实开户意愿,具体方式由支付机构根据客户风险评级情况确定。单位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等规定采取延长开户审核期限、强化客户尽职调查等措施,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支付机构开展存量单位支付账户核实。按照上述规定的开户审核要求,开展全部存量单位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核实工作。核实中发现单位支付账户未落实实名制要求或者无法核实实名制落实情况的,应当中止其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且不得为其新开立支付账户;发现疑似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账户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支付机构应当于2019 年4月1日前制定核实计划,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核实工作。
在优化个人银行账户变更和撤销服务上,自2019年6月1日起,银行应当为个人提供境内分支机构跨网点办理账户变更和撤销服务。
在建立合法开立和使用账户承诺机制上,自2019年6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当在开户申请书、服务协议或开户申请信息填写界面醒目告知客户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
在建立特约商户信息共享联防机制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自2019年6月1 日起,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时,应当通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或银行卡清算机构的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其签约、更换收单机构情况和黑名单信息。对于同一特约商户或者同一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特约商户存在频繁更换收单机构、被收单机构多次清退或同时签约多个收单机构等异常情形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将其拓展为特约商户。对于黑名单中的单位以及相关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单位,收单机构不得将其拓展为特约商户;已经拓展为特约商户的,应当自其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1 0日内予以清退。(凤凰网WEMONEY 曾仰琳/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