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成IPO被否“大项” 证监会设定30%分界线

关联交易成IPO被否“大项” 证监会设定30%分界线

主持人杜雨萌:为提高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便于中介机构履职尽责,近日证监会发布《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本报今日聚焦“IPO审核50条”,分别从关联交易、股权质押、3年锁定期和影视行业收入确认四方面,采访专家予以解读。

近日,证监会发布50条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其中,作为拟IPO企业被否的重要原因——关联交易也有相关解答。证监会明确中介机构应对企业关联交易进行核查,企业需要进行充分披露。如果拟IPO企业关联交易超过收入30%,还需要披露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目前,拟IPO企业普遍存在一定比例的关联交易情况。据《证券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仅2018年就有43家拟IPO因涉及关联交易或业务独立性存疑而被否,占比约为73%(包括关联交易是被否原因之一和同时存在多种原因情况),而2018年全年有59家企业被否。

“关联交易很容易造假,引起虚增收入等现象,因此要求存在关联交易情况的企业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充分性,这是净化市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必要措施。”一位第三方财务顾问公司研究人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分析称。

此次证监会发布50条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明确,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尊重企业合法合理、正常公允且确实有必要的经营行为,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核查等四方面信息。

对于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上述解答提出一项30%的分界线,即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较高(如达到30%)的,拟IPO企业应结合相关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利润总额合理性等,充分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依赖,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此外,发行人还应披露未来减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其实只要存在关联交易,就必须充分披露,之所以强化30%这一分界线,要求企业披露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这一方面是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另一方面,30%的分界线基本可以揭示拟IPO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不是来自单一公司。”有券商投行部人士向记者分析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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