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港声明:227亿元投资法律后果应当由政府承担
财经
财经 > 财经原创 > 正文

丹东港声明:227亿元投资法律后果应当由政府承担

凤凰网财经讯(彭彬)出现债务危机以来,丹东港集团拥有足够的净资产和积极清偿了100多亿元债务。”3月22日,丹东港集团在京召开债务重组情况媒体沟通会,丹东港集团执行总裁胡凤浩、党委书记白北万、副总裁王新建、于慧春将出席沟通会。胡凤浩在沟通会上表示,集团有能力也有信心通过自身努力逐步偿还全部债务本息,丹东港“又活过来了!”

对于债务危机产生原因,丹东港集团在媒体沟通会上表示,由于2016年辉山乳业债务危机爆发,东北特钢宣布破产,银行间协会发布《东北地区投资风险警示》,东北地区企业融资渠道关闭,受上述违约事件溢出效应影响,已经由证监会批准的丹东港发债计划停摆,导致企业不能以新还旧,资金链断裂。

此外,丹东港按照省政府的辽宁沿海港口布局规划要求,结合《丹东港总体规划》、《丹东港大东港区东沟作业四区规划方案》,本应由政府出资建设的航道、锚地、防波堤、围海田等基础公用设施由企业垫资227亿元,造成企业的严重的债务负担。详见(凤凰网财经此前报道

对于丹东港业绩说明会,3月30日晚间,辽宁丹东市政府通过丹东新闻网发布新闻通稿指出,3月下旬,丹东港集团通过媒体对外发布消息,声称该集团在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下,开展大规模围海造地、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活动,要求丹东市人民政府偿还该集团垫付的围海造地及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27.89亿元。对此,丹东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责成有关部门全面深入调查。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表明:丹东港集团的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丹东市人民政府没有偿还义务。

新闻通稿指出,据了解,丹东港集团要求偿还的227.89亿元建设资金,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大东港区区域建设用海规划范围内的围填海施工投资202亿元;二是大东港区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5.89亿元。相关文件显示,国家海洋局对大东港港区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批复的规划用海总面积控制在1801公顷以内,其中填海面积控制在1416公顷以内。丹东港集团实际填海1336.25公顷,其中已取得海域使用权26宗,形成土地783.35公顷,透水构造物(码头)10.9公顷,均换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证书》,使用权人为丹东港集团(22宗)及其分立重组的丹东港务经营公司(4宗)。这些填海形成的土地全部被丹东港集团用于抵押贷款。

丹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自2011年以来,大东港区围填海的建设主体是丹东港集团,围填海的建设行为是企业行为,建设资金是由丹东港集团自身承担的,丹东市人民政府不承担丹东港集团围填海建设资金的责任。丹东港集团是围填海投资建设的责任主体,也是围填海造地的不动产权利人、受益人。

对于丹东市人民政府声明,4月2日,丹东港向凤凰网财经发来声明,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填海造地是政府供地的国有土地来源,应当由最终的土地所有权人丹东市政府组织实施,所需资金应当由政府支出。因此,在土地形成过程中,丹东港作为政府委托的填海工程的施工方,垫付的施工资金202.06亿元应由丹东市政府承担,丹东市政府应作为企业为施工所借贷款项的实际债务人。丹东港代丹东市政府施工进行区域围填海与丹东港通过法定程序取得单个项目建设用地,并支付海域使用费属于两个行为,不能混为一谈。

丹东港称,因上述工程系接受丹东市人民政府委托而进行的,投入资金超过227亿元,该委托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政府即委托人承担。为此,2019年3月14日,丹东港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丹东市人民政府、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合同纠纷一案,要求政府支付委托费用及工程款金额10亿元及利息。2019年3月28日,丹东港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丹东市人民政府,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重整申请人对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主张的到期债权本金164.97亿元及利息10.91亿元为丹东市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债务。目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接收了丹东港提交的起诉书及相应的证据材料,并予以立案登记。

以下为丹东港声明全文:

关于与丹东市政府债务纠纷及被要求破产重整等相关情况的声明

近日,关于丹东港与丹东市政府债务纠纷及丹东港被债权人提起破产重整申请等相关消息引起各界广泛关注,对丹东港目前正在进行的债务重组努力造成了诸多困扰,丹东港为此做如下声明。

一、关于与丹东市政府债务纠纷的起因、过程和事实

丹东港与丹东市政府的债务纠纷起因、过程和事实如下:

1、自2010年起,丹东港集团按省、市政府规划批复要求落实港口建设任务,为满足丹东本地经济发展和腹地经济及相关产业的需求,陆续建设了粮食、矿石等泊位共计46个,建设了5-20万吨级航道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实现了2亿吨吞吐量规模。

2、在此期间,国家根据丹东经济发展需求于2011年12月5日批复了《丹东大东港区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依据中国海监总队《关于全面加强围填海造地执法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经国家批准后,由市、县政府统一组织整体实施围填海活动,或委托相关单位整体实施围填海活动”,丹东市人民政府、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分别下发了《转发国家海洋局关于丹东大东港区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批复的通知》,委托丹东港在规划控制范围内,加快推进丹东大东港区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的实施。

截止2015年底,丹东港大东港区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公用基础设施与港口设施建设同步完成,企业共垫付资金25.89亿元;丹东港按照区域用海规划批复要求完成了规划范围内填海施工,形成了陆域面积1416公顷,总投资202.06亿元。2016年6月2日,中国海监第三支队对丹东大东港区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结果为区域用海规划范围内填海施工已经基本结束,交还省海洋渔业厅和丹东市政府。    

3、丹东港取得的土地是单个项目建设用地,而不是整个的区域建设用地,实施的围填海属于为丹东市政府代为实施的区域建设用海施工,而不是为单一项目进行的围填海活动。

根据围填海施工时生效的《关于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14号),“区域建设用海是指在同一围填海形成的区域内建设多个建设项目的用海方式。”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应由地方政府制定,是为满足多个项目的建设用海需要。《国家海洋局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国海发〔2008〕29号)明确规定,“编制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时,已确定的项目实际用海面积不得少于规划面积的50%。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经国家批准后,可以先开展围填海活动,然后再根据区域用海功能布局和实际用海面积,为项目单位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

实际情况确实是“丹东港集团实际填海1336.25公顷,其中已取得海域使用权26宗,形成土地783.35公顷,透水构造物(码头)10.9公顷,均换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证书》,使用权人为丹东港集团(22宗)及其分立重组的丹东港务经营公司(4宗)。”但丹东港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均系由于单个港口项目建设需要,并履行了合法出让手续,向丹东市政府缴纳了海域使用费。对于丹东市政府委托围填海形成的其他宗地,丹东港并不享有相关权利。即丹东港只是经过审批取得了部分项目用地,而非取得了整个区域建设用地。剩余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仍归属于丹东市政府,由丹东市政府支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填海造地是政府供地的国有土地来源,应当由最终的土地所有权人丹东市政府组织实施,所需资金应当由政府支出。因此,在土地形成过程中,丹东港作为政府委托的填海工程的施工方,垫付的施工资金202.06亿元应由丹东市政府承担,丹东市政府应作为企业为施工所借贷款项的实际债务人。丹东港代丹东市政府施工进行区域围填海与丹东港通过法定程序取得单个项目建设用地,并支付海域使用费属于两个行为,不能混为一谈。

同时,《港口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因此,丹东港为大东港区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所垫付的资金25.89亿元亦应由丹东市政府承担。

丹东港就上述垫付款项多次向丹东市政府催收,迟迟未获清偿,是目前丹东港出现债务违约问题的最主要、最根本的成因。

被迫无奈,2019年3月14日,丹东港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丹东市人民政府,要求政府支付委托费用及工程款金额10亿元及利息。

二、关于丹东港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的进展情况

2019年3月20日,丹东港收到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通知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丹东港提起了破产重整申请。根据《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丹东港于2019年3月26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求丹东市中院依据海事案件专属管辖原则,将本案移送大连海事法院管辖。2019年3月27日,基于丹东港并不满足破产条件的事实,丹东港向法院提交了《破产重整异议申请书》,并提交了《关于召开破产重整申请审查听证会的申请书》,要求丹东市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就丹东港破产重整受理问题依法召开听证会,听取丹东港陈述意见。目前,上述申请尚待丹东市中院依法裁决。

同时,重整申请人向法院申报的债权中,借款许多直接或者间接用于实施丹东市政府委托的航道、防波堤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及以填海造地施工。因上述工程系接受丹东市人民政府委托而进行的,投入资金超过227亿元,该委托行为的后果应当由政府即委托人承担。为此,2019年3月14日,丹东港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丹东市人民政府、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合同纠纷一案,要求政府支付委托费用及工程款金额10亿元及利息。2019年3月28日,丹东港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丹东市人民政府,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重整申请人对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主张的到期债权本金164.97亿元及利息10.91亿元为丹东市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债务。目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接收了丹东港提交的起诉书及相应的证据材料,并予以立案登记。

因为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直接决定重整申请人主张到期债权的真实债务人,直接决定到期债权的偿还义务主体。即重整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等对丹东港的破产重整申请是否应予受理,必须以丹东港诉丹东市人民政府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2019年3月29日,丹东港就破产重整一案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中止审理申请书》,于2019年3月29日向法院提交了《延期裁定申请书》。

三、关于丹东港特殊股权结构的情况说明

为促进丹东港的快速发展,实现丹东港在香港上市的目标,丹东港搭建了红筹上市架构,吸收了民企、国企、境外投资人等多种所有制类型的股东,形成了混合所有制的股权结构和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互相制约的规范的公司治理架构。

目前,国有资本通过丹东港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持有丹东港20%的权益,美资通过丹东港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持有丹东港44%权益,其他权益人持有另外剩余权益。混合所有制的股权结构,曾为丹东港在资源整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今,在没有达到破产要求的情况下,要进行破产重整,外方股东持坚决反对态度,并已通过各种方式向董事会和管理层施压。

丹东港股权结构具体如下:

1、丹东港为在香港上市,由公司的实际权益人在香港设立了丹东港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并通过100%持股辽东国企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日林实业有限公司(香港)、美国纽约港务发展有限公司(香港)、环球港口经营有限公司(香港)持有丹东港的全部权益。其中,日林实业有限公司持有丹东港36%的股份、美国纽约港务发展有限公司(香港)持有丹东港30%的股份、辽东国企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持有丹东港20%的股份、环球港口经营有限公司(香港)持有丹东港14%的股份。

2、丹东港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作为拟在境外上市的主体,成立于2010年8月5日,截至2016年3月9日, 其股东分别为:(1)Venture Logistics Limited,持股比例34.3%(四舍五入,下同);(2)裕点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6%,该公司设立于香港,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出具的《周年申报表》,截至2013年4月30日,王文良先生持有其全部已发行股份;(3)御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0%,该公司设立于香港,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出具的《周年申报表》,截至2013年7月24日,丹东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其全部已发行股份;(4)MEGALIONS TRADE CORPRATION,持股比例4.9%,一家设立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以及(5)Milko Investment Limited,持股比例4.8%。

3、两名境内实际权益人为王文良先生及丹东市政府。目前王文良先生已经退出丹东港的经营管理。丹东港目前的法定代表人为黄梅雨先生,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由董事会决定,并由管理层具体实施。

四、丹东港生产经营状况已得到基本恢复、向好趋势明显

1、债务危机爆发以来,企业采取稳定内部、提高服务质量,积极与客户沟通、说明情况、来企调研等措施,得到了客户的理解与支持,进一步与本钢、通钢、神华形成更稳固的战略合作关系;与鞍钢、吉林建龙、黑龙江西林及周边电厂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同时新开拓了吉电股份的白山、吉林电厂、华电股份的铁岭电厂等电力企业业务;新增凤城大洋河流域粗砂采购客户。虽然丹东港经历了违约事件最初的震荡,但目前生产经营状况已得到基本恢复,向好趋势明显。

2、从2018年3月份开始,主营业务逐渐企稳回升,职工队伍稳定,生产积极性高涨,维稳压力解除。从下半年开始,港口生产运营恢复常态,全年完成吞吐量1.01亿吨,为2017年同期的80%。港口全年收入20亿元左右。一年来,已偿还相当一部分的银行欠息、偿付公开市场债券本金、经营性债务等,补发工资及支付设备维修等各项费用101亿元。

3、2018年除处理负债及经营生产业务外,企业还积极建设发展对生产急需的建设收尾项目,组织港口队伍收尾投入使用。对未来发展的项目积极推进,如续建冷链物流项目、成品油码头项目、新建天然气码头项目,其中天然气码头项目已通过交通部、能源局审查,今年上半年启动建设。积极争取铁路支持,与沈阳铁路局深度管理和业务合作,签署合作协议,投资近千万元改造管理系统,扩大了丹东港的货运接收能力1倍。同时争取到了铁路总公司2019年上半年沈丹铁路扩能改造项目,共投资11亿元。

4、根据2018年港口运行趋势,预计2019年港口可实现全面恢复营业收入,尤其是产销两旺的建筑砂石销售全面启动,港口主营业务将增长30%,恢复到正常年份的业绩水平,吞吐量达到1.3-1.5亿吨,港口总收入将达到40—50亿元。

5、2018年,根据港口经营状况,丹东港上调职工工资,平均工资已达到4500元,仅略低于大连、营口港平均工资标准,职工思想稳定,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经过全港范围征求意见,1.5万多名职工和30多个基层工会组织,都表达了不希望企业破产,希望债务问题平稳解决的强烈愿望。

丹东港已经多次表达,并再次声明,愿意在市场化、法治化的框架内,在公正、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下,在保护债权人、职工和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与相关各方开展对话协商,尽早化解债务问题,助推丹东港和地方经济的发展。

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日

亲爱的凤凰网用户:

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导致网站不能正常访问,建议升级浏览器

第三方浏览器推荐:

谷歌(Chrome)浏览器 下载

360安全浏览器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