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并非“完全无罪”, 郎咸平依旧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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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雏军并非“完全无罪”, 郎咸平依旧邪恶

· 全文共 7267 字,阅读时长约 19 分钟

·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刘胜军改革 | liushengjunReform

文 | 刘胜军

平反一个冤假错案,胜过出台一打红头文件。

01、十年沧海巨变

2008 年,顾雏军因虚假注册、挪用资金等罪一审获判有期徒刑十年。

2012 年,顾雏军出狱,开始了漫漫的秋菊打官司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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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11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

• 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 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2017 年 9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提出及时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案件,剖析侵害产权案例。

2017 年 12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依法再审三起重大的涉产权案件,包括物美创始人张文中案和格林柯尔创始人顾雏军案。

2018 年 5 月 31 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文中无罪。一场持续长达 12 年的案件得以昭雪。

但与低调的张文中不同,顾雏军始终是以一种高调的姿态将该案推向舆论关注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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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顾雏军获得“部分平反”

4 月 10 日 9 时 30 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此为终审判决,结果如下:

• 撤销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犯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

• 维持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部分;

•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已执行完毕)。

简单的结论是:顾雏军的确有冤,但并非他所宣称的“完全无罪”

这意味着:

• 顾雏军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原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 本案再审判决生效后,有关部门将依法把已经执行的罚金返还顾雏军等人。2008 年 1 月 30 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佛刑二初字第 65 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顾雏军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

03、魔鬼藏在细节之中

只有了解改判的详细原因,才能理解顾雏军究竟“冤”在何处,才能彰显法治的真义,以及企业家应该从该案汲取什么经验教训。最高法院审理文书披露如下关键信息:

• 为了完善顺德格林柯尔的设立登记手续,降低无形资产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在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安排下,原审被告人刘义忠等人采用将科龙电器 1.87 亿元在天津格林柯尔和顺德格林柯尔账户之间来回转账的方式,形成天津格林柯尔投资顺德格林柯尔 6.6 亿元的银行进账单……2005 年 10 月 27 日,全国人大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允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中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比例最高可达 70%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因此,本案原审审理时,无形资产比例过高的社会危害程度应当根据新修订的法律重新评价,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程度已明显降低,但原审在定罪时对此未予充分考虑

•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为了夸大科龙电器的业绩,安排原审被告人姜宝军等人采取年底封存库存产品、开具虚假销售出库单或者发票、第二年予以大规模退货退款等方式虚增利润……侦查机关曾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科龙电器实施上述行为“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危害后果进行鉴定,但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存在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鉴定机构选择不符合法律规定等问题。侦查机关还收集了四名股民的证言,但存在相同侦查人员在相同时间和地点对不同证人取证、连续询问时间超过 24 小时等问题。原审认定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06 年 6 月 29 日全国人大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将“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修改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原审应当适用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罪名,却适用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罪名,确属不当。根据刑法关于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规定,必须有证据证实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危害后果,才能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该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后果的意见成立。

顾雏军之所以未能“完全平反”,是因为“挪用资金罪”成立。最高法重审时指出:

• 为筹集扬州格林柯尔 8 亿元货币注册资本,顾雏军在未经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董事会同意,且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指示有关人员从科龙电器调动资金 2.5 亿元划入江西科龙的银行账户,指使时任江西科龙董事长兼总裁的原审被告人张宏从江西科龙筹集资金 4000 万元,将该 2.9 亿元资金在江西科龙、江西格林柯尔和天津格林柯尔三家公司的临时银行账户间连续划转,并于当日转入天津格林柯尔在中国银行扬州分行开设的 608 账户……经验资后,同年 6 月 23 日、24 日,顾雏军指示张宏等人将挪用科龙电器的 2.5 亿元和江西科龙的 4000 万元归还。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张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数额巨大的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再审期间,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张宏及其辩护人提出,涉案 2.9 亿元是格林柯尔系公司与科龙集团之间的正常资金拆借,双方的资金往来有数百笔,在没有全面查清公司间资金往来总体状况的情况下,不能简单拎出一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涉案 2.9 亿元是被顾雏军挪归个人使用,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存在本质区别。公司的经营者,即使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在未经董事会同意、没有任何贸易背景或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也不能擅自在关联公司之间调用资金,更不能将公司资金转归个人使用。本案中,涉案 2.9 亿元先是被顾雏军、张宏转入专门开设的临时账户,继而通过连续不断的走账来掩盖资金的真实来源,最终将 2.9 亿元作为顾雏军的个人出资汇入扬州格林柯尔的验资账户,其实质是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与公司之间的正常资金往来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种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据此,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即构成挪用资金罪,没有挪用时间长短的限制,也不以造成单位经济损失为前提

04、顾雏军案重审的社会意义

顾雏军案堪称“民营企业家第一案”,从企业家身份(顾雏军在《福布斯》2001 中国富豪排行榜第 20 名)、社会影响、时间跨度方面都是创纪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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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进步,总是由一个个具体案件推动的。虽然八十年代就出现了民企这个“物种”,但直到 2004 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才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保护私有财产,宪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但从宪法条文,到在每一个案件中体现宪法的精神,又是一个漫长的旅程。比如直到 2013 年,最高法才明确禁止“被告人剃光头、穿号服”这种明显违背“无罪推定”这一刑事司法原则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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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顾雏军案重审结论的意义重大:

• 彰显“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即“看得见的正义”,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意思是说,司法机构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使结果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裁判者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最高院在重申顾雏军案中,指出了原审在程序正义上存在的重大问题:适用法律不当、部分证据不足以采信。这一点意义重大:恢复程序正义的严肃性,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冤假错案。

• 无罪不等于无错:虽然顾雏军部分罪名撤销,但应该看到,顾雏军的确存在提供虚假注册资本、虚假财务报告等行为,只是因为危害不大或不足以证明其危害而被宣判无罪。但从案件披露的细节看,顾雏军对现代企业中的法律边界缺乏足够的敬畏之心,这一点足以令企业家群体们引以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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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地方政府共舞需谨慎:无论是参与国企改制,还是民企自身的投资,都绕不开一个关键角色:地方政府。最高法院指出,“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实施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与当地政府支持顺德格林柯尔违规设立登记有关。为使科龙电器股份被顺利收购,发展地方经济,原容桂镇人民政府违规向工商部门出具担保函,使顺德格林柯尔在没有提交验资证明、12 亿元注册资金并未到位的情况下完成设立登记。其后,因顺德格林柯尔的注册资本结构不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工商部门不予年检,原容桂区办事处又就此发函,原顺德市工商部门违规核准了该公司的年检。顾雏军等人为完善设立登记手续,调整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遂向工商部门提出顺德格林柯尔的变更登记申请,并在变更登记过程中实施了以不实货币置换无形资产的行为。可见,该变更登记是原违规设立登记的延续,当地政府及工商部门在顺德格林柯尔设立过程中的不当支持,是其申请变更登记的重要原因”。顾雏军案表明,在法治不完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拥有很大“裁量权”,可以“特事特办”,很多企业家非常“享受”这样的特殊待遇。殊不知,这样不知不觉把自身置于“灰色地带”甚至“违法地带”。这是贪小便宜,留下巨大隐患。如何约束地方官员出于招商引资目的而“逾越法律边界”的行为,也是一道需要求解的时代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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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是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其社会引导意义越大。就此而言,顾雏军案重审落幕,是推动依法治国的又一“标杆性案例”。

与 74 岁出狱创业的褚时健相比,今年 60 岁的顾雏军并不算老,我们需要以历史的眼光“团结一致向前看”。正如获平反的物美集团创始人张文中在《给 40 年的信》中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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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审引起的热议已经不仅仅是我张文中的事,故事的主角是企业家和企业家精神。最高法院再审张文中案的意义也不仅仅是案件本身,不仅仅是还我清白,而是党和国家对企业家群体的关注,对企业家精神的弘扬,对企业家创业环境的营造,是改革四十年来推进依法治国的又一个新起点

• 我相信如果没有对司法公正的干预和影响,正常情况下,公检法机关任何一个机构都不会做出对我的原审判决,不会形成这样一个非法律人士都能可以看出重大错误的冤案。因此,对于参与我这个案子的公检法机关、个人,我没有记恨心理,也不想追究任何人的责任

• 正义尽管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迟到的正义依然无比珍贵。最高法院重申我的案子是全面依法落实产权的新起点,通过案例分析建立健全长效预防机制,对于有效地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有恒产者有恒心,希望我个人、家庭、企业的巨大损失,能够为依法治国、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提供前车之鉴。


05、顾雏军:郎咸平是一个邪恶的人

除了为平反而四处奔波,顾雏军永远不能原谅郎咸平:

• 郎咸平是一个邪恶的人,这一点我 2012 年就这么说,我现在仍然这么说。而且我根本不在乎他来告我,我正准备等他来告我,所以我在任何一个地方都敢这么说。他就是有人拿钱让他去弄这个事儿,就是为了抓我进去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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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郎咸平利用我的坐牢,成就了他自己好像是小股东的代言人的形象,或者捍卫者的形象。我真的对这段历史表示非常大的遗憾

• 我认为他在操纵一些东西。操纵东西总有那么几人跟着起哄,我并不认为跟着起哄的人有多大视野,或者多大浪潮或者思潮。这个世界有很多人是随大流的,那些人并不真懂经济学,也并不真懂中国经济的一些问题,他们只是随大流。我认为,中国主流经济学家一直对国企改制持肯定的态度。党中央的文件也是肯定的。党中央的方针和政策,仍然是要搞混合所有制,让各种所有制成份进来,这一点是一贯的,没有变化。

• 郎咸平的操纵只是使他个人得到比较大的好处,有了知名度。郎咸平利用社会文明走到一步,把自己打扮成明星经济学家,他成功了。他是学微观经济的,理论上他该对有企业更多了解,但是我觉得他对企业的了解,根本不值得一提。

2004 年 8 月,时任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发表了演讲《格林柯尔:在“国退民进”的盛宴中狂欢》,将顾雏军收购科龙电器的手法概括为“七大板斧”:安营扎寨、乘虚而入、反客为主、投桃报李、洗个大澡、相貌迎人以及借鸡生蛋。他直接指向一个敏感问题:国有资产被贱卖了

此后,顾雏军的入狱,导致“郎顾之争”的结局不言而喻。由此,郎咸平一战成名,成为中国最红的经济学家,一时间成为与影视红星比肩的“朗旋风”。郎咸平也承认:

• 我要感谢顾雏军,他不告我,不与我争论,我的研究可能还引不起这么大的社会反响,也不见得能让这么多人注意并讨论这个问题,是顾雏军把我的研究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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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顾雏军的入狱相比,郎咸平更大的影响是对整体国企改革的冲击,他煽情地写道:

• 顾雏军对冰箱业的整合得到了专家学者和政府官员的赞美之声。甚至有人将他诩为中国的摩根。我们不排除顾雏军的殚精竭虑和运营管理的成效,但是换个角度,我们看到的则是在国退民进大潮背景下,一个长袖善舞,精于运作的顾雏军。难道顾雏军模式就是我们经济改革十于年来所期望的“民营企业家”吗?如果顾雏军就是中国民营企业家的典范,那我真要为中国的未来而哭泣了。顾雏军先生会不会在以后的运作中继续故伎重演,本文中的部分假设是否能进一步验证,我们将拭目以待。

• 现在的产权改革是经过 20 年论证的结果,这是我最担心的,你论证是怎么论证的,我讲一句不客气的话,我们是“拍脑袋”式的论证。现在的国企的经营绩效按照我的调研,看起来不比民营企业差,因此硬要把国营企业转成民营化,理论根据在哪里?我不知道。我认为是“拍脑袋”式的决策,至少我没有看到一个让我口服心服的数据。

• 要立刻停止国企的产权改革的问题,防止全体老百姓的国家资产转到私人口袋里,而私人包括民营企业家也包括国企的老总,这是我认为要防止的。不是停止改革,而是要把改革的方向改一下。但我们不能够让国有资产流向私人腰包,这方面要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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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应该重新建立起职业经理人制度,我们可以透过高薪聘请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负责制”不是“承包制”。可以用金钱奖励办法,让职业经理人把他该做事的做好。

虽然当时大多数经济学家都认同“国企改制过程必须规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郎咸平对“停止国企产权改革”的呼吁却引发经济学界的哗然和严厉批评

• 吴敬琏:郎咸平提出应该停止国有企业改制,这个观点我不同意。他说的有一条我觉得是对的,就是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确实出现了蚕食和侵吞国有资产的情况。我自己也在很久以前就提出过这个问题。

• 周其仁:谈到郎咸平,我以为看出他有错并不难。几年前,我当面听他讲亚洲和香港资本市场上大股东如何剥削小股东的故事。早知道有西方财务专家搞这个话题,但听下来还是不免心里生疑:要是只有“剥削”没有好处,小股东们为什么不跑个精光?没等我问出口,郎咸平故作神秘地“爆料”,说连李嘉诚也托人捎话求他再不要点名……幸亏我还知道一点科龙。创业人团队的领导人叫潘宁,八十年代从手敲电冰箱开始,做成南方最大的冰箱王。也是实际的产权与法律所有权脱节,虽然公司后来到香港上市,但控股权还是“集体”的,其实就掌握在镇政府手中。这样的公司,政企分开谈何容易?当年是靠潘宁等人的创业贡献和威信,才大体维持了一个我叫做“企业家控制的企业”的格局。可是潘宁的身份也是“国家干部”,到年龄就要退。潘退下以后,公司管理有一个过渡,接着就是所在地镇政府的头头凭控股权到科龙当了家。格林柯尔是从这个头头手里收购科龙的。撇开细节不论,我认为科龙的主要教训就是潘宁时代没有及时发起并完成产权改革。如果还是潘宁掌控科龙,或者在创业人时期就完成改制,我认为格林柯尔入主科龙不会那样容易。所以,企业家控制权不是可靠的长期制度安排,没有合法股权的保护、激励和约束,控制权靠不住。我一直为当年的科龙耿耿于怀,提醒其他类似的公司引以为戒。我认为不是科龙改制才给了格林柯尔机会,而恰恰是科龙没有及时改卖出科龙的镇政府头头我也拜访过,是非常强悍的人物,要不是无路可走,决不愿意放弃科龙的控股权。中国出一个好公司不容易,为长治久安,不留历史性遗憾计,惟有大胆改,加快改,千万不要被无谓的指控吓住。

• 张文魁:我当着郎教授和所有与会者的面说:我与朗教授的根本区别在于他主张停止产权改革,而我主张规范产权改革。许多人都以为郎教授只是抨击国资流失、反对国企改革中对国资的侵吞,其实这并不是问题的要害,要害在于他要停止国企产权改革。你认真看一看他停止国企产权改革、国企效率很高等方面的观点,就发现其逻辑是混乱的,甚至可以说是没有逻辑的,数据是零碎的。譬如,他认为国企效率高,同时又认为国企搞得好是因为国家政策和贷款的“无限支持”;他主张“大政府主义”,也主张政府要继续扶持国企,又说政府要退出市场;他要以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为己任,又说要以保护国资为己任,殊不知这两者在很大程度是矛盾的,不知道他以后要偏向哪一边。

• 张维迎:说到学术研究,如果一个人颠三倒四,一会儿用数据证明民营企业比国有企业效率高,一会又证明国有企业更有效率,你怎么可能认真对待他说的话?他怎么能有公信力?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的学者,如果你在做人的基本道德上是为人所不齿的,如果没有基本的科学精神,我们历来认为是不值得认真对待的。不过这也提醒我们学术界,需要净化学术空气,不能让江湖郎中乱搅和。

在大力攻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当下,衷心期待顾雏军案重审结果能为国企改革注入新的推动力。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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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胜军

坚持讲真话的经济学家

国是金融改革研究院院长

2014 年参加总理经济座谈会

70 后经济学家代表人物之一

著有《下一个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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