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套路贷”必须用“套路”

治理“套路贷”必须用“套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重拳打击“套路贷”,特别是针对老弱病残群体的“套路贷”犯罪行为。《意见》将从今年4月10日起实施。

所谓“套路贷”,本质上都是出借人以民间借贷为名,实质利用各种欺诈、胁迫等手段诈骗借款人名下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破坏了金融市场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然而出于种种原因,以前相关部门对“套路贷”处置往往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要么听之任之、不了了之,要么即使诉诸法律,也仅是在民事层面从“非法放贷人变相收取高息”角度进行审理判决。这样不仅让公平正义打折,也导致“套路贷”因违法成本太低而花样翻新、接连不断。

为此,去年8月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应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其中针对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嫌通过虚增债务、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等新型犯罪行为,提出了“应予以刑事打击”的审理思路。

但从实践看,打击效果并不理想,“套路贷”仍不乏存在。这除了其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恐怕还与只有“思路”而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手段有关。上述《意见》的发布,无疑正是为此而来。它不仅体现了有关部门打击重拳打击“套路贷”的决心,而且指向更明确,手段更具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击中了问题要害,契合社会期待。

比如《意见》规定,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如有剩余,应依法予以没收。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等等。

这些,既是重拳,也必将形成更大的打击震慑,让各种名目的“套路贷”难以成行。如再有人执迷不悟“顶风作案”,等待他的,必然是“刑法伺候”和“赔了夫人又折兵”。

当然,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各类风险是个系统工程,除了刑事打击、重拳打击,还需要社会各方的配合、监督和支持。需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引导社会良好风气。只有多管齐下、形成合力、标本兼治,“套路贷”才有望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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