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回购公告说明回购新规仍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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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回购公告说明回购新规仍有不足

  【锦心绣口】

  若护盘回购股票可以减持,未来实际操作或会产生上市公司在股市操纵市场等意想不到新问题。

  熊锦秋

  A股某上市公司5月13日晚发布公告,拟回购不低于3亿元、不超6亿元的公司股票,回购价格不超过每股1.70元,而目前股价在每股2.2元左右;本次回购为护盘回购,在披露回购结果公告十二个月后减持。

  回购最高价格比市价低20%,如果股价不下跌,那回购根本就无需付诸实施,如此回购方案还有啥意义?今年初,沪深交易所发布回购新规,以深交所《回购细则》为例,其中第15条对回购价格上限有所规定,若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50%的,要说明其合理性;既如此,上市公司回购价格的上限,干脆就远低于上述均价的150%。从理论上讲,回购价格甚至可以低至0.01元,由此可能出现过低回购价格的荒唐、奇葩回购公告。建议应补充规定,回购价格不得低于回购公告发布时的市价。

  回购新规漏洞远不止于此。第二个漏洞或不足是《细则》第43条规定,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回购(即护盘回购),其所回购的股份,可以在披露回购结果公告十二个月后竞价减持。这将使得护盘回购可能演变为对抗市场下跌的短期行为,回购短期对股价有刺激作用,但未来减持不同样对股价产生巨大抛压吗?回购再减持,长期来看这对改善股票供求关系没有任何影响,如此操作等于回到原点,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回报股民都没有实际意义。

  此前A股回购股票一般都是注销,推动美股市场长牛的回购,其归宿也基本是注销。回购再注销,资金从董监高等代理人掌控之下转移到由股东掌控,等于为上市公司剥离了低效资产,目前并未发现股票回购注销令公司经营恶化的证据,上市公司收入以及利润几乎没有变化,回购注销导致总股本的减少、由此将导致每股收益增加。

  若护盘回购股票可以减持,未来实际操作或会产生上市公司在股市操纵市场等意想不到新问题。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交易法”第28-2条也规定了护盘回购情形,即“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要而买回,并办理销除股份者”,该条不仅禁止回购期间董监高等内部人卖出,而且要求护盘回购的股份应当办理销除(6个月内)。当然,其它成熟市场规定回购股份可作为库存股之用,不过笔者认为,台湾地区的做法或许更值得借鉴,也更贴近A股实际,应引导A股上市公司护盘回购股票予以注销,护盘不应是短期行为,而应着眼于长期效应以及提升股票内在价值。

  当然,回购注销股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资本额减少,进而影响债券人利益,《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本次《细则》也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后拟予以注销的,应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不过,回购注销仅仅通知债权人,还未必能切实保护债权人利益,因为回购注销后有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总资产不足以支付债务,这方面或许需要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建议可借鉴美国加利福利亚州的做法,可要求公司在分配或回购注销后,必须保证公司总资产要超过1.25倍的负债。

  《细则》的第三个漏洞是第7条规定,上市公司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但如上所述,回购股票可以减持,减持后自然可回收资金,若此类回购也算分红,那么上市公司通过回购、减持的循环,可以不掏一分钱、实现持续分红,岂不可制造出“分红永动机”?笔者认为,计算上市公司分红的具体金额时,可将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但与此同时应刨除当年减持库存股所回收资金。否则上市公司的“分红”本义将被扭曲,分红数据失真、也可能导致相关政策在执行中走偏。

  (作者系资本市场研究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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