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龙国际集团(00529):竞争事务审裁处驳回申请人针对新龙国际提出的罚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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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龙国际集团(00529):竞争事务审裁处驳回申请人针对新龙国际提出的罚款申请

公告 新龙国际集团(00529):竞争事务审裁处驳回申请人针对新龙国际提出的罚款申请2019年5月20日 08:19:18 查看PDF原文董慧林

智通财经APP讯,新龙国际集团(00529)公布,根据原诉通知书,申请人指称公司附属新龙国际连同其他各答辩人已违反第一行为守则,申请人向竞争事务审裁处申请对各答辩人施加罚款(以及其他济助)的命令,并要求宣布各答辩人已违反第一行为守则。

于2019年5月17日,竞争事务审裁处作出判决,驳回针对新龙国际提出的申请。对于新龙国际获付讼费的权利的问题将于后续聆讯上处理。根据香港法例第619章《竞争条例》,申请人有权在判决作出之日起计28天内就审裁处的决定提出上诉。现阶段尚不清楚申请人会否引用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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