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应当重罚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应当重罚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往多以违反信披处理,《刑法》明明有处罚依据却很少使用,使得10多年前猖獗的资金占用问题死灰复燃并有燎原之势。

最近一段时间,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触目惊心,几亿元都是小案例,不少已经上升到几十亿元级别,甚至有一家公司狂飙到百亿元级别——上市公司100多亿元存款账户里的钱全被挪用。

拿人钱财至少要经人同意,但掌握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却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轻易将上市公司的资金转移到自己口袋,这其实是私自侵占,从日常理解看,不是抢劫至少也是盗窃。“占用”是一个被美化的代称,这个字眼掩盖了此种行为的恶意和恶劣程度,让人感到只是将上市公司的资金扒拉到大股东手里那么轻松。

要动用上市公司资金,需要股东同意,也需要支付成本,问题是一些大股东根本就没有这些程序,即使有也很难通过,因为中小股东都知道资金被大股东占用凶多吉少。

上市公司的资金要用于生产经营,“闲钱”也可用于理财,即使以5%的年利计算,10亿元就有5000万元收益,超过不少中小公司一年的净利润,更不要说百亿元的资金占用了,那无疑是对上市公司股东的掠夺。

实际上,大多数上市公司没有这么富裕,还要负债经营,资金挪用损失的就不止是利息了,很多上市公司资金被侵占后往往导致巨亏,沦为ST,基本面严重恶化。

对这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的处理,以往多是行政处罚了事,处罚依据是信披违规,罚款上限60万元,责任人被资本市场禁入。这与动辄亿元级的资金占用相比,实在是太轻了,难怪总有大股东为此铤而走险(甚至连险都算不上)。

《刑法》第169条规定的情形是,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与《刑法》169条相比,大股东占用资金的情况更适合《刑法》第272条,即挪用资金罪。169条是指将上市公司利益输送他人,272条则是指将上市公司利益占为己有。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如果归还,那就是挪用资金罪,不归还就是职务侵占罪,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新闻报道中,挪用资金罪并不鲜见,A股上市公司实控人也有几个,顾雏军是比较著名的一个,新太科技创始人之一、原董事长邓龙龙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振芯科技创始人也因挪用资金获刑。上市公司高管以此罪名获罪的也有,2018年万年青原财务部部长肖福明就因挪用资金被判有期徒刑8年。

2014年1月,深圳航空原实控人李泽源以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3年真功夫创始人蔡达标因挪用资金等罪被判14年。

与这些大公司关键岗位人物相比,普通职员挪用资金的领刑更重,案例也更多:建行分行员工挪用资金炒股巨亏775万元被判18年;一些企业职员因为侵占数十万元也被判刑。

2002年底,证监会曾普查1175家上市公司,发现676家公司存在大股东占款现象,占款总额为967亿元。当时引起各方高度重视,这种情况后来一度有所收敛。只是,这么多年来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被判刑的却寥寥无几,如今“占款”现象明显增多,除了经济原因外,处罚太轻也是重要原因。

大股东侵占手法也越来越简单粗暴,比如一家上市公司子公司A出售给B公司货品,另一个全资子公司C再从B公司采购,B公司拖欠A公司货款,收取C公司预付款,资金几经倒手就转到了大股东手中;一家上市公司在民间高息融资,然后将融来的资金输送给大股东……上市公司则往往通过假账应对。不难预计,暴露出来的只是少数,还有不少大股东正在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侵占中小股东利益。

多数上市公司资金挪用案没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由于受害者缺位,中小股东很难发起和配合检察机关将实控人送入监狱。监管部门可以考虑设立专门机构,以衔接侦查和检察机关,起诉占用资金的大股东,以净化资本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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