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商行同业“依赖症”要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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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商行同业“依赖症”要综合治理

  李凤文

  近日,城商行同业、投资类资产收入占比偏高,对同业过度依赖及其带来的风险问题,引起了市场的高度关注。

  相关年报数据显示,2018年底,多家城商行的同业、投资资产占比超过60%。与此同时,一些银行的贷款在资产中的占比却不足40%。

  诚然,由于同业业务具有资金成本低、资本消耗少等特点,因此广受各家银行的关注。尤其是一些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等同业业务发展迅速,同业业务量、收入、利润等在商业银行各项业务的占比和贡献明显提高。如,莱商银行披露的2018年年报数据显示,该行营业收入约为32亿元,其中投资收益就达19.7亿元左右,占比达到61%以上。同期,该行利息净收入只有11.2亿元,净利润也只有4.71亿元。贵阳银行年报数据则显示,2018年底,该行总资产为5033亿元,贷款余额只有1703亿元,占比也仅34%左右,大部分资产为同业资产。

  由此可见,同业业务已经成为银行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减少资本占用、增加经营收益的重要工具,对于活跃国内金融市场、丰富金融产品、提升金融运行效率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然而,不可忽视的是,同业业务的快速膨胀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一是同业业务期限过度错配增加了市场流动性风险。对盈利的追求势必会让银行将主要用于头寸调剂的短期同业资金用于中长期的资金运用,以此赚取更大的息差。一些银行为做大同业业务,极易导致对同业资产与负债的过度依赖,加大了潜在的流动性风险,更易引发系统性风险。二是影响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部分同业资金为获取更高的利润,通常会绕开政策限制和监管约束,而流向高风险领域和产能过剩行业,其后果是严重影响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落实,加大了经济金融风险。三是推高了资金成本,不利于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有效解决。多层嵌套,每个环节都要“有利可图”,自然会抬高资金成本,并转嫁给民营、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此外,还有相当部分同业资金在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系统内部循环,没有真正进入实体经济,降低了资金的效率。

  令人欣慰的是,今年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将银行同业业务作为一项重点内容进行治理。包括:同业资金经过多层嵌套违规投向限制性领域;同业代持、互持或充当资金通道导致资金空转;通过同业绕道虚增资产负债规模、隐匿业务风险等。

  为有效防控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笔者认为,应对银行尤其是城商行同业“依赖症”进行综合治理。一方面,要健全完善同业业务监管制度。早在2014年,央行等五部委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同年,银监会针对一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存在的经营行为不规范、风险管控不到位等问题,下发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但从目前情况看,一些银行落实的并不理想,因此,有必要对同业业务监管要求进行全面梳理,形成监管规章,增强对银行机构的约束力。同时,明确同业业务具体监管指标,对同业资产和同业负债占比划定监管红线,并对同业业务结构进行严格限制。对风险较高的信托受益权、信贷资产转让、卖出回购等同业业务还应计算风险权重和计提相应的拨备等,进一步规范银行同业业务的经营行为,严禁监管套利,严防流动性风险。

  另一方面,城商行要坚守市场定位。服务地方经济、服务小微企业、服务城乡居民是城商行的服务宗旨,各行应摒弃片面追求规模、挣快钱等不利于自身和当地经济稳健发展的想法,积极主动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自觉遵守监管法规,根据自身管控能力,审慎开展同业业务,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此外,监管部门还要强化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的银行机构要限期整改,并加大问责和处罚力度,以有效降低金融风险,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确保经济金融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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