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奇帆:网络贷款杠杆任何时候应控制在10倍左右 决不能超过20倍甚至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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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奇帆:网络贷款杠杆任何时候应控制在10倍左右 决不能超过20倍甚至30倍

凤凰网WEMONEY讯 6月26日,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黄奇帆在“2019‘小企业大梦想’高峰论坛暨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大会”上表示,“网络贷款公司的资本金和贷款余额总量的杠杆比,任何时候都应控制在1:10左右,决不能超过1:20甚至1:30。”

会上,黄奇帆提到了互联网贷款公司应该遵循五个运行准则,包括资本信用原则、信用规范原则、信用杠杆原则、放贷征信原则和大数据处理原则。 

黄奇帆表示,在常规的ABS、ABN的发债机制中,并没有约定一笔贷款资产的发债循环的次数,基于网贷业务的快速周转能力,一笔底层资产一年就可能循环5次、10次,几年下来,杠杆比有可能达到30次、40次,形成巨大的泡沫风险。鉴于网络贷款公司往往以资本金1:2—2.5向银行融资,网络贷款形成的底层资产在ABS、ABN中的循环次数不宜超过5—6次,只有这样,网络贷款公司的总债务杠杆比才能控制在10倍左右。

对于信用规范原则,黄奇帆表示,互联网产业的产业链信用、全场景信用,不能无约束、无场景的放贷,甚至到校园里搞校园贷、为买房者搞首付贷。一旦坏账,搞暴力催收、采用堵校门和朋友圈乱发信息等恶劣手段,造成社会不稳定。 

此外,对于网络贷款平台的大数据处理能力,黄奇帆表示,平台应拥有强大的技术基础,能形成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的处理技术,这样就可以把控风险,形成较低的不良贷款率,并由此有条件为客户提供相对低的贷款利率,形成网络贷款良好的普惠金融能力。 

“互联网金融有两个基因,一是互联网的信息基因,数字平台的基因——“五全信息”,二是金融基因,在一切金融业务中把控好信息、杠杆、风险的基因。”黄奇帆在谈到网络数字平台与产业链金融相结合时表示。“互联网运行有巨大的辐射性和无限的穿透性,一旦与金融结合,既有可能提升传统金融体系的效率、效益和降低风险的一面,也有可能带来系统性颠覆性的危机的一面。为此,互联网金融系统绝不能违背金融的基本特征,必须持牌经营,必须有监管单位的日常监管,必须有运营模式要求和风险处置方式,不能“无照驾驶”,不能百分之三十、五十的高息揽储、乱集资,不能无约束、无场景的放款融资、不能对借款人和单位钱用到哪里都不清楚,不能搞暴力催收,等等。” (凤凰网WEMONEY 谭梦桐/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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