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WEMONEY讯 “当我们现在说互联网金融到金融科技产生大量风险的时候,有很多风险它本质上不是金融风险,严格意义上说也不是金融监管部门要应对的,而是司法执法立法,甚至道德文化层面,从另外的层面需要解决的风险问题。”6月27日,在第三届金融科技与金融安全峰会上,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杨涛发表主题为“金融科技时代的监管与安全”的演讲时表示。
杨涛认为,监管与金融相关的风险,要甄别管的是风险的类型。他提出了四对风险关系,一是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二是传统金融风险和新型金融风险,三是内生型风险和外生型的风险,四是金融风险和非金融风险。
此外,杨涛提出,在进行监管的时候,离不开几方面的要素,数据、技术、业务、规则和人。尤其强调了人的因素,“虽然你的技术再先进,但是人仍然是主体,特别是现在监管部门在强调从穿透式监管看穿透式监管。”
对于穿透式监管,杨涛表示,需要一分为二的来看。“第一个看穿带有一定的主动性,第二个能不能看穿还是要有专业性的,相比穿透式监管,看穿是监管对人带来更多的要求,尤其是这些要求背后更为关键的是解决金融领域,尤其是金融市场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前面都是表象后面是根本。”(凤凰网WEMONEY曾仰琳/编辑)
下附杨涛主题演讲《金融科技时代的监管与安全》:
杨涛:非常高兴,受主办方的邀请来分享一点我的粗浅思考。时间有限简单汇报几个主要的观点。
金融科技时代的监管与安全,刚才几位领导和专家从不同的视角都做了分享,我更多的想聚焦回答几方面的问题。
首先,整个当前我们现在金融面临的问题,就是技术对金融带来的影响越来越深刻,这并不是今天才发生的。从历史上来看,每一个时代都有技术的快速迭代、快速的进步,与之相应金融的组织架构、业务模式、流程、风险控制都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只是当前这个时代新型技术快速迭代、新的金融模式快速的创新,二者相结合就带来更加复杂的金融发展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讨论金融安全、金融监管,从一个研究者的角度,个人觉得需要回答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为何管。大家都说了监管肯定面对任何金融发展当中的问题都要进行出手,但是为何管,这个在很多情况下其实思考是不够的。比如说在考虑为何管的时候最根本的是要处理好效率与安全,创新与风险二者的翘翘板,但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非常难。与此同时监管在与金融发展的关系当中也是更多的着眼于规模、着眼于增长还是着眼于结构,还是着眼于功能,这里面又是一对矛盾,与此同时很多人也没有充分的思考一个问题,就是充分有效的利用监管,从根本上要实现对风险如何把控容忍度,消灭所有的风险还是风险有一定的容忍度,这个容忍度在什么层面,它的最优的规模是什么,其实很多情况下没有非常精准的研究与判断。当然在我们国家当前的情况下,大的方面我们是说,无论是金融创新还是金融监管都需要符合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的方向,在这个过程当中如何更好的把握金融监管的尺度,似乎是值得我们监管部门跟行业跟研究者共同来探讨的边界。
第二个问题管什么,所谓管什么刚才陈所长也介绍了很多分析,就是管与金融相关的风险。一个是所谓系统性风险跟非系统性风险,这个刚才陈所长也做了很多分析,近期我也在关注跟系统性风险有关的文件,过去应该说监管者、学界也都用复杂网络技术来试图研究跟把握系统性风险的问题,所谓系统性风险根本上来讲它是特定的基于网络有可能产生风险快速传播的结构,但是在新技术互联网环境下,随着原有网络节点越来越多,分布式架构越来越突出,是不是原有的网络稳定性遭受了冲击还是说更稳定了,这是我觉得从理论上予以思考的。另外是传统金融风险还是新型金融风险同样值得思考,传统的风险像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等,一些新型的金融风险比如说大家都关注到的,在美国这样一个ETF产品极其发达的市场上,如果像智能投顾类似的产品,模型的参数出现高度一致,肯定会产生非常严重的顺周期扩大的风险,这些就是比较新型的金融风险。还有是内生型的风险还是外生型的,你是金融风险还是实质上是非金融风险,这都需要甄别的。当我们现在说互联网金融到金融科技产生大量风险的时候,有很多风险它本质上不是金融风险,严格意义上说也不是金融监管部门要应对的,而是司法执法立法,甚至道德文化层面,从另外的层面需要解决的风险问题,这是我们的第二个问题。
第三个问题,就是所谓谁来管的问题。谁来管面临同样也是有更大的挑战,比如说协调监管的问题,我们已经喊了很久,虽然说现在监管部门的协调监管机制在不断的完善,但是我觉得仍然有进一步需要优化的空间。立体监管谈的不仅仅是监管部门之间的事情,而且监管与经济主管部门之间也面临大量相关的一些问题,比如说涉及到信用体系建设,它跟金融征信的边界现在很多情况下是模糊的,除了金融主管部门之外也有大量经济主管部门涉及到信用体系建设当中。再比如跟金融的信息基础设施有关,像区块链,像金融云等等,这里面既涉及到了金融主管部门,也涉及到了经济主管部门、网信主管部门等等,这里面有大量交叉的问题,多层次监管也是重中之重,现在地方谈更好的要监管7+4类组织,但是7+4类组织的边界是什么,它的内涵是什么,很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自己也没有完全理清楚,这里面也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协调问题。
特别想强调的是当我们谈谁来管的时候,我觉得不仅仅是这种主体的概念,而且未来我们要充分利用技术跟制度规则共同成为提供监管约束的这种主题范畴。比如说从技术视角来讲,金融的监管部门可能更多的也需要把自己的系统,自己的技术通过外包的方式,由第三方来协助。再比如现在谈分布式技术,谈人工智能,有时候能否利用技术规则本身成为一个重要的监管约束的主体,用来约束市场行为,这也是在新技术数字化时代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
再比如如果说你更多的依靠人,依靠主体来监管,那么与此同时还需要考虑未来如何更多的依靠制度规则,当然这个制度规则可以与技术规则的演变结合起来,所以基于开放视野谁来管,我觉得有这样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第四个问题何时管,大家都知道要管,但是管的时间点的切入就变得非常重要,比如说你是基于事前、事中、事后还是全流程,这个着眼点是不一样的,而且着眼于什么时候管,很多国家的监管者还要充分考虑成本收益的问题。比如说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当中,各个国家所处的监管态度,既有共性又有差异性的东西,差异性的东西往往体现在先松后严还是先严后松,比如说就银行等持牌机构来说,在海外大家可以看到这些年相比之前监管自上而下的放松跟推动就变得更加明显一些,因为过去像类似于银行做一些数据开放,一些技术开放、业务开放,在欧美是严厉监管,基本上没有空间,但是现在这个空间似乎慢慢的有所打开。反过来就互联网金融来看,很多国家也都是一开始稍微给它一个观察的空间,但是这个先松后严的节奏人家是非常快的,不像你有可能观察了好多年,像美国早期对这些平台是迅速的经过一段时间观察就进行监管,所以这个节奏又变得非常的重要。
然后再一个就是怎么管,监管部门在面对既有金融科技所面临的新型风险,也有传统风险的迭代,面对的金融现象更加复杂,实际上不仅仅是金融科技带来的挑战,而是新时期、新时代新金融带来的挑战,如何来管有很多的视角。比如说我们谈了很多更好的利用技术手段来解决原有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解决原有的现场监管能力不足的问题,也需要动态的考虑监管模式,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明白自己的底线,需要充分考虑监管的成本,收益问题,因为正如我刚才所说的海外在进行监管的时候,有时候他是充分要考虑监管者的成本收益的,最终还是要达到社会效应最大化。还有一个就是环境的监管,与其说更关注机构产品,有时候还不如更关注机构产品所运行的环境,所运行的土壤,因为大量的事实是我们看到同样类似的教科书的产品,在欧洲、在美国、在东亚,在我们国家最后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背后的原因根本还是土壤问题,比如说当年雷曼的迷你债,实际上就产生了我们可以比较的思路。
再怎么管方面特别突出是两个概念,一个是监管科技本身,监管科技本身在国际上无论是监管者还是像巴塞尔委员国际监管协调组织、国际清算银行都从不同的视角来解读监管科技,但是归根结底来说这样一些认识都是把监管科技的运用主体定义为是监管机构,而我更多的觉得监管科技可能很大程度上还是解决微观审慎层面的一些问题,在宏观审慎层面能够解决一些问题,但是相对来说解决的矛盾还是有限。
另外一个是合规科技,合规科技也有不同的进行解读,但是这些定义归根结底都是把合规科技的运用主体定义为经营机构,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降低金融机构的合规成本,与此同时提升他应对潜在风险的控制能力。
总而言之在怎么样进行监管的时候,我觉得离不开几方面的要素,数据、技术、业务、规则跟人,这是做好监管始终绕不开的要素,尤其我想强调的是人的因素,虽然你的技术再先进但是人仍然是主体,特别是现在监管部门在强调从穿透式监管看穿透式监管,我个人觉得看穿透式监管要一分为二的来看,第一个看穿带有一定的主动性,第二个能不能看穿还是要有专业性的,相比穿透式监管,看穿是监管对人带来更多的要求,尤其是这些要素背后更为关键的是解决金融领域,尤其是金融市场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前面都是表象后面是根本。我们看一下美国这几年各种各样的处罚,我印象是2500亿美元,各种各样的机构出现违法,是暴力式处罚。出现大的行政事件还是要从行政处罚来惩罚。
以上做了一些粗浅分析,不当之处请批评,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