尔康制药民事赔偿今日开庭 法院择日判决

尔康制药民事赔偿今日开庭 法院择日判决

继2019年6月26日审核主体、审核诉请及证据、确认法院调取的基础交易数据后,2019年6月27日,投资者诉尔康制药 (300267)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历时九个小时,涉及810位原告,有100余位律师或20名股民出席,涉及4.5亿元诉情,原告方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等律师出席并参加庭审。

"加上2019年5月11日先期开庭的4起案件,共814起案件,法院择日将对这些案件作出判决。"宋一欣告诉记者,今天的庭审中,被告除尔康制药公司外,还有时任董事长帅放文、时任总经理的刘爱军、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据宋一欣介绍,本案中,原被告方的实施日皆为2016年4月6日,揭露日原告认为2017年8月10日,被告认为2018年4月18日,相应的基准日与基准价,原告认为2018年1月23日及6.85元,被告认为2018年8月20日及4.96元。其他原告亦提出各种各样的揭露日(有11种)、实施日(有7种)和基准日(有15种)。

据悉,今天的庭审,原告方提供了56组共同证据,尔康制药公司提供了24份共同证据,投资者的交易记录以法院向中登公司调取的电子数据为据。围绕着下列问题展开:其一,尔康公司的行为构成重大性及虚假陈述与否。其二,各计算损失时点如何确定。其三,投资者的损失与尔康公司的行为有无因果关系。其四,尔康公司应否承责及责任大小,系统风险与非系统风险如何扣除。其五,其他被告应否承责。其六,其他问题(红股计入与否、账户合并计算与否、计算方法、信托机构的适格性、专家证人与鉴定报告书的认定等)。

宋一欣律师表示,按照法律规定,一经中国证监会认定该上市公司或相关责任人的证券欺诈行为成立并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方可正式委托律师提起索赔诉讼。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定或认定的赔付范围、赔付标准、计算方式为准。尔康制药案的索赔条件是在2016年4月6日至2017年8月9日间买入尔康制药股票,并在2017年8月10日及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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