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WEMONEY讯 7月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官网发布对“快鹿”系列案二审宣判,据了解,被告单位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快鹿集团”)、上海长宁东虹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虹桥小贷公司”)、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虹桥担保公司”)以及被告人黄家骝、韦炎平、周萌萌、徐琪(美国籍)等15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列上诉案依法作出终审裁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此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集资诈骗行为,造成近4万名被害人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结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3家被告单位罚金15亿元至2亿元不等,判处15名被告人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9年不等,并处罚金等。一审宣判后,黄家骝等14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海高院认为,在本案以虚假债权、虚假担保为核心开展的自融自保式非法集资活动中,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款项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以“借新还旧”方式维持快鹿系集团运营,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快鹿集团、东虹桥小贷公司、东虹桥担保公司均构成集资诈骗罪。
同时,黄家骝等14名上诉人作为快鹿集团、东虹桥小贷公司、东虹桥担保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业务负责人,对快鹿系集团内部的实控关系、非法集资资金池的形成和实际控制情况、非法集资所涉债权及担保均系虚假、绝大部分集资款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非法集资过程中出现严重兑付危机、存在随意使用、挥霍集资款等情况系明知,仍组织经营、安排管理相关单位及人员分工合作,共同实施本案集资诈骗活动,应当分别认定为快鹿集团、东虹桥小贷公司、东虹桥担保公司集资诈骗活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构成集资诈骗罪。
此外,部分上诉人或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或到案后对犯罪事实未作如实供述,不符合自首成立条件;个别上诉人不符合立功成立条件,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原审综合考虑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数额、在本案中各自的地位、作用以及具有的自首、坦白、退赃、侵吞等情节所判处的刑罚均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量刑并无不当,故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上海高院表示,“快鹿”系列案件二审宣判后,上海市司法机关将继续加强对涉案资产的追赃挽损工作,对在逃的涉案人员继续予以追捕、追诉。(凤凰网WEMONEY 张国栋/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