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规办理信贷 兴平市农信社一高管被取消高管任职资格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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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规办理信贷 兴平市农信社一高管被取消高管任职资格10年

7月29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更新了由咸阳银保监分局上传的两则行政处罚信息。因违规办理信贷,兴平市农信社一高管被取消高管任职资格10年

因对兴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规办理信贷业务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李朝晖被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0年。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监管机构可视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十年以上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一)违法违规经营,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的;(二)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或引发特别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三)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或引发特别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四)向监管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情节特别严重的;(五)披露虚假信息,严重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六)阻碍、拒绝、对抗依法监管,情节特别严重的;(七)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的。

此外,因对礼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时信用社违规办理信贷业务的行为,负有直接经办人责任,该合作社张刚伟被咸阳银保监分局警告。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咸阳银保监分局于7月3日作出上述处罚决定。(杨芳实习生陈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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