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财经讯(李阳 杨芳)8月19日,南通银保监分局发布了一条关于江苏银行海安支行的行政处罚信息。
因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江苏银行海安支行被罚款人民币5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显示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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