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法草案二审 保留“试点征收水资源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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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草案二审 保留“试点征收水资源税”规定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今天,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十二次会议二审资源税法草案,二审稿保留了“试点征收水资源税”的相关内容。

此前的一审稿提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可以决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开展水资源税征收试点。

对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单位提出,水资源税改革还在进行中,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另作授权规定,不宜在资源税法中规定;有的提出,水资源税改革由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1985年立法授权决定依法进行,目前正在稳步推进,不必再作重复授权;有的认为资源税法对水资源税改革作出规定是必要的,同时建议国务院加大改革力度,并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改革试点情况。

今天,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作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草案还是保留水资源税的有关内容为宜,在法律上为相关改革留出必要空间,同时,二审稿对有关水资源税的内容作出进一步完善,明确提出: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国务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审后,有的意见提出,资源税法这一法律名称“帽子”大、内容小,虽然名为“资源税法”,但仅适用于矿产资源,建议修改;有的建议有关征收范围的表述可以灵活一些,为今后的改革留出空间。二审稿采纳了上述部分建议,将征收范围的表述由一审稿的“开采本法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修改为“开发应征水源”,同时明确,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确定。

此外,一审后,有的常委委员、单位建议,按照税制平移的原则,将实践中正在执行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在法律中明确列举,以保持政策的稳定性;一审稿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规定其他减免税情形,但未明确相关范围和要求。

据此,二审稿增加规定:对开采稠油、高凝油以及三次采油,相应减征资源税;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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