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今天,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三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对比二审稿,三审稿明确,被侵权人因相关产品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
此前的二审稿,对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作出了规定。有的全国人大专委会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了更好的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建议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被侵权人因相关产品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
今天审议的三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增加规定: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新京报记者 王姝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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