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买基金巨亏69万,状告银行之后讨回20万!他怎么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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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买基金巨亏69万,状告银行之后讨回20万!他怎么做到的?

图片来源:摄图网

2015年、2016年的行情里,不少基民股民亏损严重,有人自认倒霉,也有人一纸诉讼将代销银行告上公堂。

继某金融审判人员上诉代销银行获得全额赔付之后,近日,裁判文书网又公布了另一起基民控告银行并成功讨回20多万亏损的案件。

据近日公布的《原告苏某与被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一位炒股近20年的某公司财务人士状告某银行未充分揭示风险,未适当推荐产品,导致其购买基金亏损68.84万元,要求其全额赔付亏损及相应利息。正常情况下,大家都是“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然而此次法院判该银行对原告苏某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赔付20.65万元。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是否告知风险:

买入债基800万,一年半亏掉68.8万元

按照原告苏某的说法,2016年,在其要求推荐低风险理财产品的情况下,某银行向其推荐了两只债券基金。随后苏某相继购买了某债券基金B500万和某债券基金A300万。然而一年以后某债券基金B被迫赎回,亏损64.27万元。一年半后,某债券基金A被迫赎回,亏损4.56万元。

债基怎么会亏损这么高呢?这是因为某债券基金B是一只高风险的分级债基。苏某称,银行在推荐时并未告知分级债券等基金风险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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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银行则称,在苏某提出“期限一年,年收益在5%以上”的理财产品购买需求后,银行向其推荐了四种产品,因前两种产品年收益低于苏某要求,其否决了前两种,选择了高风险产品。而在其购买前,银行也向其介绍了所购产品的特点并进行了风险提示,同时购买产品的网络页面上,也有详尽的产品介绍及风险提示文件,苏某只需点击即可查阅,银行已经尽到合理的风险告知义务。

在购买较高风险产品之前银行是否履行告知义务,这成为案件的一个争执点。

是否代为操作:

风险评测、买卖申赎,背后人是谁?

除了在推荐时并未告知分级债券等基金的高风险外,苏某还表示,从风险评测到买卖操作都是银行工作人员一手完成。

“2016年10月13日,在被告营业网点办公室内,被告工作人员以其计算机终端登陆原告的网银账户,擅自替原告进行风险能力评估问卷操作。2016年10月20日,被告工作人员在上述地点以其工作计算机终端登陆原告网银账户,操作购买了500万元某债券基金B。2016年10月21日,被告工作人员在上述地点再次以其工作计算机终端登陆原告网银账户,购买了300万元某债券基金A。”

对此,被告银行称,2016年10月13日,原告在被告贵宾室用被告的电子计算机登陆其网银账户进行了客户风险测评,相应操作均为原告本人所为,测评结果为成长型。原告购买两只债基也均是原告本人自行在被告贵宾室的电子计算机上操作,并非由银行工作人员操作。

银行工作人员是否有代客进行风险评测和买卖操作,成为案件的第二个争执点。

是否操作留痕:

风险等级不稳定,设备不完善留漏洞

从判书材料来看,苏某的风险评定不太稳定。

2015年5月,被告银行(柜面)对苏某的风险评级定为进取型,当月底购买了风险等级为5级的基金;2016年10月,被告银行(计算机网端)对苏某的客户风险等级评定为成长型,并购买风险等级为4级和2级的两只债券型基金。2017年10月19日,苏某自行登录被告银行手机银行账户进行风险测评,客户风险等级评定为稳健型。

两只产品到期出现亏损后,苏某向某银行投诉。在约谈过程中,原告表示:“从证据讲,不是说我一定否认当时做过(风险测评),我不记得了,也许是我自己做的。购买理财产品应该有合同,合同上会有风险提示,客户要签字确认。你们现在什么都没有。我要看做风险测评的过程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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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最关键的部分还是要被告银行拿出业务操作证明,这时候工作留痕的重要性就体现了。苏某表示,其曾要求被告银行提供相关录音录像资料、网银登陆所用终端的所在地及IP地址等材料,但其从未正面予以回复。

按照监管分别于2015年12月、2016年5月发出的通知,商业银行在销售及代理销售、代理开户非保本保息的各类理财计划和第三方产品,以及其他不同时确保本金及确定收益的具有投资性质的产品时须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确保能够客观记录产品销售重点过程,至少涵盖产品简介、风险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环节,不能达到录音录像要求的营业网点,不得开展相关业务等等。

被告银行表示苏某购买两只债基的时间(2016年10月),正处于上述录音录像规范初步实施阶段,设备还不完善,柜台有录音录像系统,贵宾室还没有录音录像系统。基于苏某购买金额较大等原因,故选择在贵宾室接待。

法院最终判定:

责任三七开,被告银行赔付20.65万元

根据法律法规和双方提供证据,法院对案件予以认定和判决。

在被告银行是否违反投资者适当性规则方面,法院认为,进行风险评估需要原告本人输入账户密码,他人未经原告授权无法代替原告进行测试。2016年10月,被告银行对原告苏某进行了个人客户风险评估,评估等级为成长型,原告申购的涉案两只基金与其在当时所做的评估等级(成长型)相匹配,故应当认定被告银行在向原告推介本案涉及的理财产品这一活动中,并未违反投资者适当性规则。

在被告银行是否适当履行风险揭示义务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银行提供的录音资料、网页截屏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已经以金融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的方式向原告说明案涉两只基金产品的运作方式和将最大损失风险以显著、必要的方式向原告作出特别说明。原告之前曾经多次购买理财产品,有一定的理财经验,但此事实并不能免除被告在原告申购案涉的两只基金时应当履行的风险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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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院认为,苏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水平,其作为大额资金的控制者,多次进行理财投资,具有一定的投资理财经验,购买案涉的两只基金系其自行决定、选择的结果,对其损失原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银行在向客户推介理财产品时未适当履行风险揭示义务,被告的行为对原告决定购买案涉两只基金产品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故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衡量双方的过错,法院酌定被告银行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即20.65万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如何合规销售:

注重风险评级匹配和揭示,操作规范需留痕

对于这一事件,不少人担忧会引发投资者效仿,是否还有银行会“遭殃”?特别是银行没有要求“双录”之前,如何证明自己已经以金融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的方式向其说明理财产品的运作方式,并且将最大损失风险以显著、必要的方式向原告作出特别说明。

“赚了是自己决策英明,亏了找人垫背,这种歪风邪气不会助长。”深圳某大型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这种基民告倒银行的事情依然是偶然,除非银行有明显的漏洞不然投资者依然很难胜诉。即便是没有双录以前,也有其他措施能够证明,比如电话录音,签字确认,回访,操作记录等等,这些肯定是综合考虑。

有基金业内人士表示,基金行业的合规之严有目共睹。基金公司提供的宣传材料上都会有产品运作的风险提示,比如是否存在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巨额赎回风险、不能完全赎回的风险、强制赎回风险、杠杆率变动风险等。但材料是死的,人是活的,在具体的产品推介阶段还是需要基金销售人员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投资者也应主动有意识地索取相关材料,进行认真阅读。

图片来源:摄图网 (图文无关)

有时候风险可能就藏匿在所谓的“信任”之间。上述人士表示,过去银行理财经理和客户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密,有人甚至会将理财账户直接交给理财经理打理,其实这对双方都是有巨大风险的,但是在风险没有发生时大家都掉以轻心了。特别是金融是具有一定门槛的领域,有时向投资者讲述产品的运作和风险,他们可能听不进去,他们更想听预期收益这种东西,然而这种帮忙打理的方式可能就是日后纠纷的祸根。

据悉,现在银行对基金销售适当性,特别是产品和客户风险的适配性格外关注。某大型国有银行理财经理表示,对于一个风险测评为保守型或稳健型的投资者而言,股票型基金绝对不在其投资范畴。“除非评价下来你是积极型投资者,不然是买不了(股票型)基金的,因为那个波动非常大,保守和稳健型投资者无法承受。如果你是一个低风险投资者,想买一个股票型基金你是买不进去的,系统会提示你风险不匹配无法进行购买。”

那稳健型投资者如果想要少量持有该产品应当如何操作呢?该理财经理表示,这需要投资者自行修改手机银行的风险测评表答案,将风险调至积极型,即便是前往线下网点,投资者依然需要通过自己更改风险测评答案调整风险级别之后才能购买。

在当前销售适当性越发规范的情况下,投资者不要寄希望于打官司变相“刚兑”,更应该扎扎实实学知识,认认真真选产品,账户和钱都是自己的,偏听偏信,一旦亏损将不会有人替你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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