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守及时性要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守及时性要求

熊锦秋

10月10日18时10分许,无锡一高架桥发生侧翻事故,致3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发生当日,中设股份保持了沉默,11日,其股价大跌4.70%,到12日中午,中设股份才在“互动易”平台承认公司为桥梁设计单位。

11日记者向中设股份核实,其内部人士表示:“我们不希望重点引导为是谁设计的,我们关注什么原因造成的。我们现场也看过了,目前来看是超载所致。不管是谁设计的,这次事故与设计单位没有责任上的关系。”看来,中设股份在11日的任何时候,甚至在开盘前,都本可发布正式的信披公告,大大方方承认公司为桥梁设计单位,免得当日投资者摸黑交易。但中设股份却没有这么做,而是在12日回复互动易用户提问时予以承认,并称将在周一前发公告进行说明。

这次事故与设计单位到底有没有责任上的关系?目前事故调查工作已全面启动,相信经过权威调查会给出相应结论。

或许,在此次事故中,中设股份真的没有任何责任方面的问题,但笔者认为,在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方面,其可能存在一定问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信披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其中“及时”被定义为“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这是对上市公司信披要求的基本门槛;而根据《证券法》,发生重大事件“立即向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公告”,虽然“立即”还没有见到有明确定义,但“立即”显然应该比“及时”更急迫。

中设股份作为桥梁设计单位,桥梁发生事故是否属于重大事件,虽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但《办法》和《证券法》对重大事件都有兜底条款“证监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上市公司应以高标准要求自己来履行信披义务,而不是遵循低标准,否则到时就可能违法违规。在笔者看来,上述事件显然构成应该立即披露的重大事件,中设股份有义务也完全有条件在11日开盘前就发布公告。

至于中设股份在12日互动易平台承认自己为事故桥梁设计单位,如此重大事件先在非正式的平台公布,这可能也不符合相关规定。《深交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互动易”)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互动易”只是作为上市公司法定信息披露的有益补充,而非法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市公司通过“互动易”可发布法定披露信息之外的其他信息,不得通过“互动易”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非所有投资者都会关注“互动易”信息,当然由于股市在12日、13日休市,中设股份在12日“互动易”予以承认,对投资者可能不会造成利益损失,但此举仍涉嫌违规。

目前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构成虚假陈述的,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但对违反信息披露及时性要求的,却未见处罚条款,笔者建议,应完善《证券法》,明确对此的处罚条款,这也可以遏制上市公司慢作为、懒作为等现象。

有人分析,中设股份延后信息披露,或是为了弱化利空影响,但却给了投资者上市公司“不敢负责”的市场印象。桥梁垮塌,设计方面是否有责任,调查自有公断。或许,只有上市公司严格遵纪守法,不仅在本职业务上恪尽职守,在证券市场信披方面也诚实信用,如此才能赢得社会、市场和投资者信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作者为财经时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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