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开始从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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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开始从严整治

虽然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迟迟未能出台,但近日北京银保监局已经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率先作出了详细规范。

10月12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当中的部分热点争议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强化了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管理。

“保险业与互联网的融合,其实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融合”,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教授朱铭来告诉《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一种融合是保险业把互联网平台作为一种销售渠道,发挥互联网平台的规模优势和信息优势来销售保险。另一种是深度合作,保险业开发的产品和承担的风险要根据互联网平台特征,包括互联网数据库里的核心数据如风险识别与评估等作相应的调整和开发。“比如健康保险产品能否根据网民的消费习惯和生活习惯来确定其健康风险的水平,再比如汽车险可否通过消费者在互联网上的汽车相关的消费和使用频率来确定车的保险的系数。”

传统保险与互联网保险相比较而言各有特点。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刘新立对《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称,从获取客户的角度说,传统保险业代理人接触到消费者的圈子有限,而在中国人口基数大的情况下互联网保险能更方便地接触到消费者,甚至能调动网民自己的力量去传播,比如一些电商会采取团购价等销售方式调动消费者拉更多的新客户,这样获得客户的能力可成倍放大。

目前互联网保险面临的首要问题是,消费者大多没有能力去整合、提炼保单上的信息和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刘新立指出,“在这种情况下,线下销售就需要代理人给消费者更全面、更正确地讲条款以及消费者的利益,这就可能存在一些消费者认为代理人有误导或诱导消费的现象,但实际上,所有的保单在给到消费者手里的时候就不存在误导了,因为所有的条款都写在合同里,在买了保险之后比如10天的犹豫期里一旦消费者看了合同,发现不是自己想要的,完全可以退掉,问题是大多数消费者没有仔细看合同的习惯。”

“互联网保险更适合简单、纯消费型、较短期,保障简单的产品,不太适合比较复杂的产品,比如类似储蓄性质的产品,一年所交保费金额较多,消费者就会比较谨慎,复杂的产品需要有人来根据消费者的情况去甄别。由此看来,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刘新立如是说。

一个真正成熟的保险市场,应该有简单的产品,也一定要有能够细分消费者层次的定制的复杂产品,所以不能把未来保险业尤其是寿险业的发展希望全寄托在互联网保险上,刘新立表示,还是要把产品打造得更为精致一些,“渠道是一个方面,但产品更重要”。

在保险业与互联网加速融合的同时,一些行业乱象也开始滋生,销售误导、信息安全等问题愈发凸显。

从监管的角度看,面对互联网保险这么大的增长量,“首先需要关注的是其是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不得法外施恩,没有真空,销售的产品必须经过监管部门批准”。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系王绪瑾对《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表示,“保险业与互联网行业是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的关系,互联网保险行业是未来发展的一个朝阳产业,有很多机会,千万不要把它只当做挣钱的来源”。

对于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朱铭来建议强化保险公司业务的监管,比如完善核保体系,完善网上的签约制度。“传统保险公司有义务把保险合同内容向客户进行信息说明,比如保险公司责任是什么,不保障的风险有哪些,客户承担了什么风险等,这些都有明确规定,而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合同契约的生成过程是不一样的,那么强化这种契约的合法性,强化过程中双方的信息披露、风险评估等都是我们核心要做的内容。”此外,不仅是保险层面,未来可能还需要工信部、网信部与银保监密切合作,将相关信息进行有效管控,有效开发,有效使用。

虽然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迟迟未能出台,但近日北京银保监局已经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率先作出了详细规范。

10月12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当中的部分热点争议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强化了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管理。

“保险业与互联网的融合,其实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融合”,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教授朱铭来告诉《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一种融合是保险业把互联网平台作为一种销售渠道,发挥互联网平台的规模优势和信息优势来销售保险。另一种是深度合作,保险业开发的产品和承担的风险要根据互联网平台特征,包括互联网数据库里的核心数据如风险识别与评估等作相应的调整和开发。“比如健康保险产品能否根据网民的消费习惯和生活习惯来确定其健康风险的水平,再比如汽车险可否通过消费者在互联网上的汽车相关的消费和使用频率来确定车的保险的系数。”

传统保险与互联网保险相比较而言各有特点。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刘新立对《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称,从获取客户的角度说,传统保险业代理人接触到消费者的圈子有限,而在中国人口基数大的情况下互联网保险能更方便地接触到消费者,甚至能调动网民自己的力量去传播,比如一些电商会采取团购价等销售方式调动消费者拉更多的新客户,这样获得客户的能力可成倍放大。

目前互联网保险面临的首要问题是,消费者大多没有能力去整合、提炼保单上的信息和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刘新立指出,“在这种情况下,线下销售就需要代理人给消费者更全面、更正确地讲条款以及消费者的利益,这就可能存在一些消费者认为代理人有误导或诱导消费的现象,但实际上,所有的保单在给到消费者手里的时候就不存在误导了,因为所有的条款都写在合同里,在买了保险之后比如10天的犹豫期里一旦消费者看了合同,发现不是自己想要的,完全可以退掉,问题是大多数消费者没有仔细看合同的习惯。”

“互联网保险更适合简单、纯消费型、较短期,保障简单的产品,不太适合比较复杂的产品,比如类似储蓄性质的产品,一年所交保费金额较多,消费者就会比较谨慎,复杂的产品需要有人来根据消费者的情况去甄别。由此看来,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刘新立如是说。

一个真正成熟的保险市场,应该有简单的产品,也一定要有能够细分消费者层次的定制的复杂产品,所以不能把未来保险业尤其是寿险业的发展希望全寄托在互联网保险上,刘新立表示,还是要把产品打造得更为精致一些,“渠道是一个方面,但产品更重要”。

在保险业与互联网加速融合的同时,一些行业乱象也开始滋生,销售误导、信息安全等问题愈发凸显。

从监管的角度看,面对互联网保险这么大的增长量,“首先需要关注的是其是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不得法外施恩,没有真空,销售的产品必须经过监管部门批准”。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系王绪瑾对《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表示,“保险业与互联网行业是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的关系,互联网保险行业是未来发展的一个朝阳产业,有很多机会,千万不要把它只当做挣钱的来源”。

对于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朱铭来建议强化保险公司业务的监管,比如完善核保体系,完善网上的签约制度。“传统保险公司有义务把保险合同内容向客户进行信息说明,比如保险公司责任是什么,不保障的风险有哪些,客户承担了什么风险等,这些都有明确规定,而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合同契约的生成过程是不一样的,那么强化这种契约的合法性,强化过程中双方的信息披露、风险评估等都是我们核心要做的内容。”此外,不仅是保险层面,未来可能还需要工信部、网信部与银保监密切合作,将相关信息进行有效管控,有效开发,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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