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垃圾短信“狂轰滥炸”不能心太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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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垃圾短信“狂轰滥炸”不能心太软

吴睿鸫

妨碍用户电信服务选择权,最高可罚10万元;乱发垃圾短信,最高罚3万元。日前,河南商报记者从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河南省拟立法规范电信市场秩序。即日起,《河南省电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

毫不夸张地讲,每位手机用户,大都被垃圾短信“狂轰滥炸”过。如今,《河南省电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未经电信用户同意发商业短信,拟最高处罚3万元。这意味着,这种从严治理模式,有望让手机用户重返清净。

然而,若仔细分析,征求意见稿中的最高3万元处罚标准,并非能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因为,早在2015年工信部发布并实施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就要求,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消息。违反者,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显然,征求意见稿中的最高处罚标准,是参照工信部的既有法规制定的。

早有报道说,一家小型短信群发企业月发1000万条短信,移动公司可直接获利30万左右,有内部员工称此举是为了完成考核任务。更有人大代表向社会披露,“电话诈骗一年掠走100亿,运营商获利10亿”。跟发送垃圾短信获取的超级利润相比,即便3万元的顶格罚款,简直是九牛一毛。

事实上,垃圾短信并非中国独有,但国外在治理商业短信方面,早有成熟做法。譬如,德国于1977年就制定《联邦数据保护法》,规定运营商发信息须与用户签订一份合同,否则滥发短信,投诉一次最高可罚5万欧元;再如,英国《通信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收信人同意发送兜售产品的垃圾信息,属于违法,法院受理起诉并查实后,每次罚运营商5000英镑。

此外,日本政府制定和颁布了《关于特别商务交易的法律》、《特定电子邮件法》两个重要法规。日本法律规定,手机用户有权拒绝接收不需要的短信,而一旦这些短信遭到用户拒绝,则禁止再次发送,否则将以妨碍电子邮件通信罪论处。

显然,德国与英国处罚标准,按次计算,日本更是以入刑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这些国家处罚比国内严厉得多,收到效果也相当显著。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不妨借鉴国外的做法,让这些违规的企业,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法律法规的作用。顽疾需用重典,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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