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与借款人追偿权纠纷案 法院认为平安普惠设立关联公司大量放贷涉嫌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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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与借款人追偿权纠纷案 法院认为平安普惠设立关联公司大量放贷涉嫌经济犯罪

WEMONEY讯 11月5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民事裁定书显示,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了终审裁定。

法院认为,上诉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平安担保公司”)与案外人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平安小贷公司”)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平安担保公司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据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1日,借款人李某与案外人平安小贷公司与签订个人版《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4万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贷款按月结息,月利率为0.70%。

同日,平安小贷公司与李某、平安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平安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

李某根据平安小贷公司的要求向其出具授权委托书,同意该公司委托深圳市快付通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从李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中扣划款项,包括李某依借款合同约定向平安小贷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各期还款额、各项手续费、罚息、复利、滞纳金以及其他任何费用)以及依保证合同约定向平安担保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前期服务费、担保费、管理费、滞纳金、代偿款项以及其他任何费用)。

2015年9月28日,付款方户名为“深圳市信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李某在建设银行开设的账户(62×××64)汇入小额贷款135800元,直接扣除了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李某应当平安担保公司支付的前期服务费4200元。

平安担保公司在上诉申请中称,李某自当期还款期限截止,余款逾期至今未还。平安担保公司依据《保证合同》约定,于2016年5月19日,代李某向平安小贷公司偿还了未支付的借款本息126976.47元。平安担保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起诉请求,申请判令李某支付代偿金额、代偿滞纳金等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该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应裁定驳回原告平安担保公司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平安担保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97元免收。公告费600元,由平安担保公司负担。之后,平安担保公司该裁定,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被法院驳回,维持原裁定。

除了上述案件,WEMONEY关注到,除了上文提到的李某,平安担保公司近期还涉及和多个借款人的追偿权纠纷,平安担保公司以执行和解为由申请撤销了多起执行申请。不过,也有执行裁定书显示,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相关财产。(WEMONEY 刘双霞/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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