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柴刚 武汉、黄冈报道
近日,浠水市场监管局鉴于湖北长舟盐化在浠水县设点经营食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遂作出上述“决定书”,处以后者没收扣押的食盐35吨、货值金额19倍罚款7022400元。湖北长舟盐化不服处罚,遂将浠水市场监管局诉至浠水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浠水法院”)。败诉。
多名业界及法律界人士认为,该案处罚额度创中国盐业改革以来新高,可解读为“处罚第一案”。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姜德明介绍,自2017年1月1日起,中国盐业正式进入改革,而上述案件则事发改革过渡期,其处罚额度、使用法律条例等存争议。与此同时,中国盐业协会、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湖北经信厅”)等,亦纷纷发声。
处罚
浠水隶属于湖北省黄冈市,南临长江,北依大别山。5月6日,浠水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浠水县经济开发区闻一多大道426号商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仓库内有“长舟牌”食盐共35吨待售。《264号处罚决定书》描述,该商铺业主杨平,现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5月13日,浠水市场监管局经核查后,对上述涉案食盐依法予以扣押。
《264号处罚决定书》称,2017年11月6日,食盐生产商湖北长舟盐化,在未依法取得上述证件情况下,与浠水县人杨平签订《业务员聘请协议》,聘请其为公司业务员,每月销售“长舟”系列食盐20吨的约定,从事“长舟”食盐销售。同日,两者签订《仓库租赁合同》,租赁后者位于闻一多大道426号的商铺用于存放食盐,以“长舟盐厂”直销店的名义,在浠水县境内从事食盐批发业务。公开资料显示,湖北长舟盐化地处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前身于1972年8月正式投产,现注册资金1.1亿元,现有资产5.3亿元,年销售收入3亿元,是湖北省内定点生产食盐的九家企业之一,国家食盐定点生产骨干企业,经营范围包括岩盐地下开采、食盐批发及零售等。浠水市场监管局提供的数据介绍,2017年至2019年4月,湖北长舟盐化先后向杨平配送食盐480吨,采购价每吨770元,货值金额369600元。购进后,杨平以每吨1000元至1800元不等的价格,向浠水县境内食品店批发销售。浠水市场监管局称,至案发日,尚未销售的35吨食盐被该局依法扣押,而即便扣押后,湖北长舟盐化仍继续向杨平配送食盐35吨,用于在浠水县境内批发销售。6月28日,浠水市场监管局对湖北长舟盐化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浠市监听字〔2019〕 70号)。
10月25日,浠水市场监管局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解释,湖北长舟盐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264号处罚决定书》显示,在浠水市场监管局已告知无证经营食盐属违法行为后,湖北长舟盐化仍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且在案件调查中拒绝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决定责令后者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没收扣押的食盐35吨;处以货值金额19倍罚款计7022400元。
湖北长舟盐化董事长陈义林介绍,截至10月底,包括此次处罚在内,其经济损失将达800多万元。
官司
湖北长舟盐化“不服扣留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在5月21日将浠水市场监管局诉至浠水法院。
湖北长舟盐化提供的资料介绍,2016年11月5日,该公司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2018年12月31日,取得了《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核定批发地址为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北环路78号;2018年6月11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为应城市东马坊枣林路1号;2018年12月,通过了换证验收,取得了新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陈义林告诉记者,该公司从2017年起,按照《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的方式,进行自产食盐的销售。他回忆介绍,案件事发时,湖北长舟盐化为配合浠水市场监管局,向后者提交了经营资质、产品调拨单、仓库合同、业务员的劳动合同、社保凭证等,申辩在浠水的经营是企业自主经营的合法行为。6月26日,浠水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 (2019 )鄂1125行初72号)(以下简称《72号判决书》),称湖北长舟盐化在浠水从事食盐批发业务地点与其营业执照登记地不符,属于公司在住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该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