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一欣解读证券法:2000万虽高但仍是定额 应考虑按违法金额加倍处罚
财经
财经 > 财经资讯 > 正文

宋一欣解读证券法:2000万虽高但仍是定额 应考虑按违法金额加倍处罚

凤凰网财经讯,12月2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证券法。修订后的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第一时间对证券法做了解读。宋一欣表示,对于违法惩罚力度增加,罚款数量增加,但仍是定额罚款,应该考虑按违法金额的比例处罚、倍数处罚的比例罚、倍数罚,从根本上加大违法成本。详细解读如下:

其一:关于明确本法必要的域外适用效力。

新证券法增加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这一条很必要,但看上去是针对行政监管/处罚和刑事追责/制裁的感觉,建议改成“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投资者也可以民事索赔”,建立中国式的长臂管辖制度。

其二:关于完善证券民事诉讼相关制度。

新证券法增加了两款:之一是明确,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诉讼代表人制度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一直有,只是实践较少,几近休眠,这次在证券民事赔偿领域予以唤醒,很有必要,但兹事体大,涉众面广,建议立法机关结合上海金融法院等的示范诉讼的既有成功实践,对代表人诉讼先应授权在少数几家法院进行一定期限的试点,累积经验后再推广。

之二是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法律制度应最大限度面向广大利益者,对诉讼主体或其代理主体进行限制,并不合乎法律精神,也不合乎市场化维权原则。从历史经验上看,以消保与环保的公益诉讼中,其官营背景的权益保护机构的维权活动取得出色成功经验的可寻者寡,若今次推广到证券维权领域,立法机关更宜审慎处置。况且,垄断式维权后会否出现不应有的垄断产生的腐败,立法机关宜先行防止出现此种可能发生并考虑在立法条款内。另外,证券维权诉讼属于私人诉讼,绝大多数人并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公帑机构将公帑及公共服务延展于部分私人诉讼,立法机构对此应予法律平衡处置。

其三:关于较大幅度提高行政罚款额度 欺诈发行顶格处罚2000万元。

针对这条,宋一欣律师认为,大幅增加违法成本,很是必要,顶格处罚从六十万至二千万,仍是定额罚,应考虑按违法金额的比例处罚/倍数处罚的比例罚/倍数罚,从根本上加大违法成本。

另外,应规定,证券监管机关因证券违法作出行政处罚产生的财产罚没与行政罚款,司法机关因证券犯罪作出刑事制裁产生的财产没收与刑事罚金,作为证券市场投资者侵害受损的相对物,不应简单地划入国库,而应建立类似美国“公平基金”的投资者损失赔付补偿基金,在违法人/犯罪人无力赔付时,由基金出面补偿,对来自于市场及投资者的款项用之于市场及投资者。

另外,建立证券市场强制/半强制性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让保险理赔介入投资者保护中,应列入立法机关与证券监管机关今后改善证券市场营商环境的政策考量范畴。

亲爱的凤凰网用户:

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导致网站不能正常访问,建议升级浏览器

第三方浏览器推荐:

谷歌(Chrome)浏览器 下载

360安全浏览器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