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德龙:新证券法修改明确八大方向 有两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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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龙:新证券法修改明确八大方向 有两大亮点

凤凰网财经讯,12月2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证券法。修订后的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前海开源基金执行总经理杨德龙第一时间对证券法做了解读。杨德龙向凤凰网财经表示,新证券法修改明确八大方向,有两大亮点,其一是全面推行注册制,其二是提高违法成本。以下为详细解读。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证券法,修订后的证券法明年3月1日施行。新证券法修改明确了六大方向,其中注册制、提高违法成本成为修订内容的亮点。这次修订适应了当前市场的需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规定证券发行制度,不再规定核准制。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大幅度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

二是按照功能监管的原则,明确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统一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等具有证券属性的金融产品的管理办法,规范相关产品的发行、交易活动。

三是契约型品种可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四是增加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五是在民事诉讼法框架内,结合证券民事诉讼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六是进一步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显著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严厉惩治并震慑违法行为人。

七是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确,证券从业人员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八是新修订的证券法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还强化了董监高的责任。证券法规定,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确认意见。

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199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是证券法诞生20周年。在20年间,证券法经历了三次修正和一次修订。

证券法的修订是为了适应中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现状,根据出现的一些新的变化,使得证券法更加适用,更能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促进资本市场发展。这次修订对于注册制有具体的部署,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取得初步成效,注册制从科创板这块改革试验田,向其他各个板块进一步推进,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而提高违法成本成为另一个亮点。特别是今年出现了很多上市公司业绩暴雷、欺诈发行的现象,由于在1998年证券法制定的时候,当时制定的违法成本比较低,比如:违法处罚标准是1-5倍,而实行定额罚款的一般处罚在30-60万元。现在为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将处罚标准大幅提升,罚款金额也大幅增加,处罚标准由原来的1-5倍提高到1-10倍,实行定额法的由原来规定的30-60万,提高到200-2000万,这样可以对一些违法者实施比较强的震慑。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是证券法修订的基本原则,也是促进我国证券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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