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在发布会上表示,这次修改的证券法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也就是行政处罚的力度。在对违法行为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还给予数额比较大的罚款。例如,证券法181条对欺诈发行、尚未发行证券的,要给予发行人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要处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大家可能光看这个数,2000万,实际上后面的比例罚其实数额更大,发行人募集资金到底是多大规模就知道了。另外,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都大幅度提高了行政处罚力度。对行政处罚我们实行双罚制,比如对欺诈发行,除了要对发行人进行处罚,对发行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给予处罚。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导致欺诈发行的,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要给予高额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