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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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

WEMONEY讯 2020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下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两个司法文件和善意文明执行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孟祥通报了两个司法文件的有关情况。《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分为6大部分,共计22条。在提到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方面,孟祥介绍道,在《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15条规定,各地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于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就不再采取惩戒措施;未履行的,再采取。通过这种威慑机制,一方面可以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的不利影响。最后,在《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17条规定了几类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形。

WEMONEY注意到,在不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中,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此外,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在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善意文明执行意见》时,孟祥提出以下3个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是要进一步增强善意文明执行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充分认识善意文明执行对提升人民法院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行水平,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促进营商环境改善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本《善意文明执行意见》贯彻落实。

二是要充分认识到,当前,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仍是执行工作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规避执行、逃避执行和抗拒执行行为,依然是执行工作的主线。各级法院要按照既定工作部署,驰而不息、久久为功,进一步巩固深化“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进一步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努力向着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

三是各级法院领导干部和执行干警要准确把握善意文明执行的精神实质。善意文明执行是在依法执行的基础上,对执行工作提出的更加严格、更加规范、更加公正的要求。要认识到,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是要削弱执行力度,也不是要放松工作标准、降低工作要求。要坚决杜绝以“善意文明执行”为借口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或选择性执行,也要切实防止被执行人借此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WEMONEY 张国栋/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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