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新规最全梳理,筹建消费金融公司的门槛更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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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新规最全梳理,筹建消费金融公司的门槛更高了

「消费金融频道」把新版的监管文件梳理了一遍,希望能帮助各位读者更直观的看到规定的修改。

撰文 | 昂格

出品 | 消费金融频道

昨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相比之前,意见稿对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方增添了一些新的规定与限制。总的来说,与之前相比现在的版本要求更严了。

「消费金融频道」查询后发现,在2018年10月银保监会曾废除了一部规章,同时修改了三部规章的部分条款。若以此修改后的《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为依据,则部分媒体对新出台的意见稿对比则有一定出入。

据「消费金融频道」梳理,第六十条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条件中,有两条发生了变化。

旧:(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新:(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这一条修改后更加完善了,也为一些有过违规行为的金融机构留了条路,获得监管的认可与之前的只能等两年后要灵活不少。

旧:(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保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新:(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原来的关于5年内不得转让股权的说法在新的意见稿中被挪到了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条款则有较多变更。

旧:(一)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新:(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旧:(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新:(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由“1年”变成了“1会计年”要求要比此前高一些;同时,2个会计年变成了3个会计年也同样抬高了准入标准。

旧:(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新:(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旧:(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保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新:(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四)与(六)的修改则是与第六十条金融机构修改保持一致。

旧: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应具备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

新: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除应具备前款第二、四、五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照比此前,对于非金融企业作为一般出资人则又增加了两条限制条件。

第六十二条与第六十三条都有较大改动。

第六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原(七)其他对消费金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变成了第(十一);同时,(六)至(十)皆为新增。

(六)代他人持有消费金融公司股权;

(七)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八)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九)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十)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事实上,这也是目前行业中时有发生的情况,监管对于股东做出了更严格的规范。

原来的第六十三条被编进了(五),意见稿对第六十三条进行了较大的扩充。

旧: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可以在消费金融公司章程中约定,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失败导致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

新: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应当遵守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三)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消费金融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消费金融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消费金融公司股权的限额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四)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五)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消费金融公司补充资本,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

对此,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对「消费金融频道」分析称,作为主要发起人在财务情况、权益性投资上要求更严了;同时,对于非金融企业的要求也更严了。虽然门槛提高了,但是对于想要进入消费金融行业的机构来说,它们都已经越过了这个门槛。所以对于这些机构而言,条件相当于没变。

同时,加之对消费金融公司股权交易的限制,也不会使牌照产生监管上的溢价,整体而言,新的意见稿对消费金融行业整体影响较小。

去年下半年,监管对消费金融牌照的审批有提速之势。去年10月,中国平安宣布申请消费金融牌照,仅一个月平安就拿到了监管的批复开始进入了六个月的筹备期,可谓神速。

早平安两日的小米也在低调申请消费金融牌照,但速度就没那么快了,仅有监管给的《关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参股设立重庆小米消费金融公司的批复》。上周,申请了5年牌照的光大银行终于也获得了监管的筹备批复。

不同于暂停发放的支付牌照,消费金融牌照并没有此类说法。从上述形势来看,不少业内人士都认为这是监管释放的信号,监管还是鼓励消费金融公司设立的。

虽然从意见稿来看,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门槛更高了,但不少人猜测今年还会有几家公司拿到牌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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