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市监局:凡被认定为哄抬价格 从快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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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市监局:凡被认定为哄抬价格 从快从重处理

为加强湖北省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维护价格平稳,湖北省市场监管局27日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公共卫生I级、II级应急响应期间有关价格违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意见。

根据新意见要求,自2020年1月22日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一是以2020年1月21日前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在1月22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二是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1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三是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公共卫生I级、II级应急响应期间,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用商品、防护消毒商品,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果蔬、畜禽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米面油等食品,交通费等一律不得涨价。凡涨价被认定为“哄抬价格”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从快从重处理,并当场责令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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