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原副处长受贿案宣判!涉及2家公司赴港上市,曾在深圳机场被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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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原副处长受贿案宣判!涉及2家公司赴港上市,曾在深圳机场被带走

证监会国际合作部综合处原副处长刘鑫因受贿罪获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2月26日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2006年至2007年间,刘鑫利用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合作部综合处副处长,负责审核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有色)、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栾川钼业)申请在香港上市的职务便利,为陈某参与上述公司在香港上市的股票配售提供帮助,并收受陈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50万元和价值46.4万元的高尔夫球卡一张,共计折合196.4万元。

刘鑫于2018年10月28日被查获归案,次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据此前《财新》发布报道称,刘鑫曾于2018年11月被中央纪委的办案人员在深圳机场带走。

在证监会工作17年

公开资料显示,从五道口金融学院毕业后,1998年,年仅24岁的刘鑫便进入证监会工作,直到2015年6月底正式从证监会离职下海创业,刘鑫在证监会里一共工作了整整17年。其中,从2005年开始,之后的十年时间,其皆在证监会国际部任职,从最初的国际部境外上市处处理调研员一路升迁至离职前的国际部监管合作一处处长。

离职后,刘鑫建立了自己的私募公司北京信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刘鑫此次出事是在2006年至2007年期间,当时他在证监会国际部综合处任副处长。

为港股上市提供便利,事涉栾川钼业、湖南有色等股票

事情要从14年前说起。2006年,刘鑫向陈某表示,他知道有能挣钱的股票,这些股票近期要在香港上市,问其有没有认识的人能在香港购买股票,他可以联系发行人或承销商,以配售方式购买到这些股票,如果挣到钱,他和其各拿利润的50%,陈某同意了。

陈某找到朋友朱某,对朱某表示,证监会的朋友掌握一些能挣钱的香港股票资源,让朱某出资在香港买这些股票,挣钱后,刘鑫拿50%利润,陈某和朱某各拿25%。

刘鑫和陈某商量的模式是:刘鑫提出可以购买哪只股票,这些股票通常是他经手审核的准备在香港上市的股票,因此他跟这些股票的发行方或承销商比较熟悉,他会跟发行方或承销商说他有朋友想参与这些企业在香港H股上市配售,之后,他会将发行方或承销商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告诉陈某,陈某跟这些人联系,沟通认购配售股票的数量,然后将发行方或承销商的联系方式告诉朱某,由朱某负责跟对方沟通认购配售的具体事务。

具体操作是,陈某、朱某通常会在股票上市的当天或第二天将配售的股票全部卖出获得溢价,然后朱某将应该给陈某和刘鑫的75%的收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给陈某。

根据陈某的证词,他印象中买过栾川钼业、湖南有色等股票。刘鑫曾带他跟栾川钼业实际控制人一起吃过饭,期间刘鑫介绍其是他朋友,想买一些栾川钼业的股票,让对方帮忙,对方当时也同意。

湖南有色时任负责人也作证称,向证监会申请在香港上市过程中与刘鑫相识,后在股票发行前,刘鑫让其帮忙购买股票,其安排工作人员办理此事。

2006年至2007年间,在朱某把股票配售收益汇给陈某后,陈某陆续给过刘鑫一些现金,一共150万左右,2006年陈某花92.8万元办了两张高尔夫球卡,一张给了刘鑫。

证监会关于同意湖南有色、栾川钼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及审批文件资料都显示,刘鑫系承办处长,并在相应文件上签批。

有自首情节,退缴全部赃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刘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刘鑫犯受贿罪的实施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刘鑫主动如实供述有关机关并未掌握的本案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在侦查、调查、侦查起诉等阶段均能认罪悔罪并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不予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在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刘鑫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刘鑫被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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