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回1.7亿!民生银行假理财后续:三名投资者仲裁获赔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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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1.7亿!民生银行假理财后续:三名投资者仲裁获赔本金

距离曾经轰动一时的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假理财案“爆发已经过去了两年多,21世纪经济报道曾率先披露该事件,并进行持续跟踪报道。

2017年4月,上百名该行的高端理财客户发现,他们在民生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确系航天桥支行行长张颖伪造的,并非民生银行发行的产品,总计涉案金额高达十几亿元。

随后,在投资者的争取和民生银行的积极协调下,民生银行与大多数投资者达成协议,由民生银行先行垫付投资者的初始投资款。即投资人能拿回投资本金,但需要扣除或者退还曾经从银行拿走的收益。

由于张颖等人涉嫌刑事犯罪,当初不少投资者选择了拿回初始投资本金这一方案。不过也有个别投资人,因为投资期限较长,如果选择这一方案需要退回上千万收益,而拒绝了民生的这一方案。

近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也了解到,后续又有3名大额投资者通过仲裁获得胜诉。仲裁庭裁决民生银行航天桥支付刘某本金6200万元、郭某5986万元、崔某5066万元,但三人要求理财期间收益的请求被驳回了。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三份裁定书显示,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以不存在仲裁协议等为由,向北京市四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这一申请均被法院驳回了。

理财协议约定仲裁

以投资者刘某与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的纠纷为例,民生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向法院申请撤销与刘某的仲裁裁决。北京市四中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法院查明:2017年月29日,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与刘某分别签订一份《中国民生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个人版)》,该协议书为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提供的格式文本。

协议中关于争议解决部分约定,理财合同项下的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地为北京。《理财产品协议书》签字落款处,刘某一方签名,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由张颖签名,并加盖了显示为“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储蓄业务公章”。

2017年4月,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负责人张颖及该行的其他相关职员,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张颖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现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刑初2659号刑事判决书,《理财产品协议书》中加盖的“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储蓄业务公章”系在张颖的授意下伪造。

2017年6月16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刘某向该会提出的仲裁申请以及理财协议书,受理了双方的纠纷。刘某提出的仲裁请求:1、裁决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支付理财本金6200万元;2、裁决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向刘某支付相应期间的理财收益;3、裁决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及因本案发生的法律费用。

2018年2月,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向法院申请确认涉仲裁协议无效,法院立案审查,本案仲裁程序中止。后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向我院撤回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仲裁庭恢复审理。

仲裁裁决返回本金

2019年9月3日,中国国际贸仲裁决,裁决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向刘某支付人民币6200万元。同时,补偿刘某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0万元,驳回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据悉,这一裁决要求民生银行返回本金,但并未支持收益。不过相比较此前民生银行的方案,只兑付原始投资金额,要求返回此前已经到手的同类产品收益,投资者多拿回上千万。

针对这一仲裁, 民生银行向法院要求撤销。理由是张颖系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原行长,张颖利用职务之便,虚构假的理财产品,冒用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的名义与刘某签订虚假理财协议,骗取财物,所诈骗资金未进入民生银行账务体系,其已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逮捕。所谓“理财协议”及“仲裁条款”,实为张颖用于诈骗的犯罪手段,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与刘某根本不存在仲裁协议,中国国际贸仲无权审理。

而法院最终认定,本案《理财协议书》签署时,张颖任职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行长,系该行的负责人,其职务和权限足以代表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对外实施民事行为,其以该行负责人的身份在《理财产品协议书》中签名,并加盖了显示为“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储蓄业务公章”。刘某签署《理财产品协议书》,也是基于对张颖所任职务的信赖及对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的信赖。因此,张颖签署《理财协议书》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纯粹的个人行为。

其次,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是我国法律确定的原则,根据《合同法》: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据此,法院驳回了民生银行撤销仲裁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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