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减值趋严!剑指券商用计提调节利润,监管揭露三大问题

股票质押减值趋严!剑指券商用计提调节利润,监管揭露三大问题

原标题:股票质押减值趋严!剑指券商用计提调节利润,监管揭露三大问题,本月起数据报送生变

近年来,券商股票质押业务暴露一定风险,各券商也陆续对股票质押进行减值准备计提。

今年以来,就有包括西部证券、第一创业、长江证券、西南证券等券商陆续发布股票质押减值准备计提公告。

近日,上海证监局向辖区证券公司下发通知指出,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部分券商的股票质押减值准备计提工作存在问题,比如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判断不清晰,个别公司对严重违约项目的资金回收预判缺乏实证支撑,或简单依赖担保品特定时点市值进行估计,未将担保品实际可变现能力、金额和处置周期纳入评估和考量因素等。

业内人士认为,监管主要是不允许券商随意调节利润,有部分公司不良资产很多但是拨备不够,抗风险能力不强,因此从严规范计提。

股票质押减值准备计提存在三大问题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交易于2013年6月启动以来,对解决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近年来也在逐步暴露风险,不少券商因踩雷股票质押计提损失,拖累业绩。尤其从2018年起,证券行业严控股票质押规模、严把风险关,不少券商陆续对股票质押进行减值准备计提。

近日,上海证监局向辖区各证券公司下发《关于股票质押减值准备计提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部分证券公司的股票质押减值准备计提有关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部分公司判断减值因素时未充分考虑债务人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判断不清晰,个别公司对严重违约项目的资金回收预判缺乏实证支撑;

二是,部分公司或简单依赖担保品特定时点市值进行估计,未将担保品实际可变现能力、金额和处置周期纳入评估和考量因素;

三是,部分公司减值模型的参数简单套用外部债券评级数据等,与股票质押信用风险的相关性不够。

上海证监局指出,关于股票质押减值准备计提,应当按照新会计准则及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新金融工具准则专题研讨会情况通报》相关要求,对股票质押合约减值准备进行逐笔测试,更为准确的计提股票质押减值准备,充分反映业务风险。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包括股票以及追加担保品在内的担保资产价值;第三方提供连带担保等其他增信措施的可实现性等。

此外,在会计处理方面,部分公司将股票质押违约合约重新分类至“应收账款”科目中,导致现行“股票质押回购融出资金减值准备”科目未全面反映股票质押业务的减值准备规模。

上海证监局要求,自2020年4月(报送2020年3月数据)起,股票质押信用减值准备应当统一填报至“股票质押回购融出资金减值准备”项下。

监管强调,辖区各证券公司应把财务报表编制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海证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对本通知执行情况予以重点关注。

规范计提,避免券商调节利润

华东一家大型券商信用业务人士告诉券商中国记者,监管主要是不允许券商随意调节利润,有部分公司不良资产很多但是拨备不够,抗风险能力不强,因此从严规范计提。

券商中国记者看到,中证协发布的《证券公司新金融工具准则专题研讨会情况通报》(下称“通报“)中对确定减值计提的具体方式的要求包括:严守会计准则要求、依据交易实质审慎判断减值阶段、根据交易实质计提减值准备金额以及综合考虑市场情况、个股特征来计算担保品未来变现价值等。

比如,《通报》中指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以股票为质押品的类信贷活动。在判断交易是否发生信用减值时,应当按照22 号准则第40 条的要求,将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违反合同、很可能破产或重组等情况作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而不能仅以所质押股票市值跌破平仓线作为该项交易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

在评估信用减值金额时,应当按照22 号准则第47 条的要求,在评估预期收取现金流量时,应首先考虑债务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其次考虑债务人包括股票以及追加担保品在内的担保资产价值及其他增信措施,综合考虑可收取的全部合同现金流量。不能简单将质押股票当前市值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预期所收取的全部合同现金流量。

股票质押交易作为类信贷活动,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减值计提时考虑的首要因素。同时,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交易通常有较高的履约保障比例,在逾期发生后仍可能通过处置质押品收回本息,因此需综合考虑债务人信用情况、主动还款能力及合同履约保障比例计提减值。同时,在计算履约保障比例时,应当综合考虑质押的股票以及债务人补充提交的其他担保品,如非上市公司股票、房产等。

《通报》表示,部分证券公司实务操作中,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计提减值准备金额可能较小:

一是对于第一阶段的金融工具,如预计12 个月内债务人经营情况及现金流量不会出现明显不利变化,还款来源充足时。

二是对于第二阶段的金融工具,应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合适的模型估计未来债务人可归还的现金流量,在履约保障比例高于100%时。

三是对于第三阶段的金融工具,应根据债务人的信用、经营状况、担保物等信息估计未来债务人可归还的现金流量,担保物未来变现金额将作为估计现金流量的主要来源,在履约保障比例高于130%时。

在所质押的股票为限售股时,需要考虑解禁时股价下跌幅度较大的风险,适当调整减值计提方式。例如,质押物全部为限售股时,对于第三阶段的金融工具,履约保障比例相对更高时(如150%),计提减值准备金额可能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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