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投资实控人“老鼠仓”被罚没超2666万!基金经理利益输送亏损超百万

中南投资实控人“老鼠仓”被罚没超2666万!基金经理利益输送亏损超百万

原标题:实控人“老鼠仓”被罚没超2666万!基金经理利益输送亏损超百万元,遭市场禁入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是证券市场的操守红线,但“近水楼台”的职业便利和金钱诱惑往往令人利欲熏心。

证监会网站3月11日更新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珠海中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投资)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青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但王青方的如意算盘却落了空。证监会决定:对王青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333.12万元,并处以1333.12万元罚款。

来源:证监会网站

证监会网站同日更新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时任中联金储(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金储)期货投资总监及中联金储-国金证券-中联金储先锋组合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先锋组合1号)基金经理杨卫东利用期货交易利益输送,导致管理基金财产亏损超百万元。证监会决定对杨卫东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另据市场禁入决定书,证监会决定对杨卫东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来源:证监会网站

投资经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

2016年5月24日,中南投资与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期货)签署《投资顾问合作协议》。7月7日海通期货-中南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南1号)成立,中南投资负责中南1号的日常操作建议。中南1号存续期间,中南投资方面由王青方实际履行投资经理职责。

整个操作过程中,王青方知悉中南1号投资建议、交易执行等未公开信息。

来源:证监会网站

行政处罚书披露王青方控制使用“陈某初”等多个证券账户的具体情况。王青方、陈某初、刘某凯、杨某恩、李某、王某松分别承认了王青方控制使用“李某”“陈某初”和“中南1号”证券账户。

王青方在担任中南投资实际控制人和实际经营管理中南投资期间,虽然名义为中南投资顾问,但实际履行投资经理职能,负责“中南1号”证券账户的投资决策和下单操作,知悉中南1号未公开的交易信息,于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6日期间使用“陈某初”“李某”证券账户,稍早于、同步于或稍晚于“中南1号”证券账户趋同交易有关股票,获利1333.12万元。

根据相关规定,王青方的上述行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违法行为。

辩称不同于一般的老鼠仓

终被罚没超2666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王青方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来源:证监会网站

证监会认为,王青方的行为实质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证券的行为,该行为破坏了资本市场三公原则,严重损害了中南1号其他持有人的利益,依据《基金法》进行处罚于法有据。

来源:证监会网站

根据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王青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333.12万元,并处以1333.12万元罚款。

利益输送亏损超百万元

原中联金储基金经理被罚5年市场禁入

杨卫东案中,根据市场禁入决定书显示,先锋组合1号期货账户于2017年8月2日开立于海证期货有限公司,中联金储是该基金管理人杨卫东担任基金经理负责交易决策,日盘交易由中联金储交易员负责下单,夜盘交易经中联金储授权由杨卫东本人下单操作。

在22个合约上,杨卫东先控制“王某才”账户(王某才与杨卫东系同学关系)在日盘正常开仓,随后在下一交易日夜盘集合竞价时段,“王某才”账户与“先锋组合1号”账户相互成交获利,最后“先锋组合1号”账户再平仓了结。上述期间,“王某才”与“先锋组合1号”对上述合约相互交易共918手,导致“先锋组合1号”账户亏损1,147,261.14元。

来源:证监会网站

市场禁入决定书显示,杨卫东的上述行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构成利益输送违法行为。

杨卫东所实施的利用期货交易利益输送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多个交易场所,导致管理基金财产亏损超百万元,违法情节严重,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九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六项、第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杨卫东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有效打击“老鼠仓”等违法犯罪

是监管的重要内容

权威人士指出,近年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不断发生,且犯罪手段、方式方法更加隐蔽、多样,不仅严重破坏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期货市场原则,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且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证监会曾于2019年6月28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司法解释》,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证监会强调,有效打击操纵市场和“老鼠仓”违法犯罪是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

其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司法解释》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构成要件和量罚标准等作了细化,就“未公开信息”范围界定、“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认定、违法所得计算等重要问题作了明确,并从进一步有效规制“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的角度出发,就本罪入罪和加重处罚的情节标准作了调整。

证监会表示,将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序做好两部司法解释的落实和衔接配套,认真执行两部司法解释要求,从严查处操纵市场和“老鼠仓”违法行为,有效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此外,“两高”有关负责人指出,司法实践中,“老鼠仓”案件发案领域日趋广泛,内外勾结、合伙作案现象突出,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较强。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针对上述案件特点,司法解释有针对性地作了规定,着力强化司法办案的可操作性,包括严密法网、加大惩处力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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