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顺投顾上海遭暂停新增客户 员工虚假宣传等6宗违规

海顺投顾上海遭暂停新增客户 员工虚假宣传等6宗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8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海顺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海顺投顾”)上海分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部分员工存在虚假、不实宣传及承诺保证收益的行为;二是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存在缺陷;三是个别投资顾问服务存在瑕疵;四是留痕管理有效性不足;五是内部控制不健全;六是未按规定向上海监管局报告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人员变动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十条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海顺投顾上海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及责令暂停新增客户3个月的监督管理措施,责令海顺投顾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暂停新增客户3个月。海顺投顾上海分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工作,严格落实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按期完成整改并向上海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上海监管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视情况进行检查。

海顺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1997年3月31日在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1998年获得中国证监会投资咨询资格(证券资格号:ZX0095)。法定代表人朱佳民,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证券投资咨询。一般经营项目:实业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等)。海顺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上海东兮资产管理中心,持股比例为58%。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十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方式、业务场所、主要负责人以及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变更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依据本公司或者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的,应当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鼓励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作为辅助客户评估投资风险的参考。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海顺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及责令暂停新增客户三个月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海顺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部分员工存在虚假、不实宣传及承诺保证收益的行为;二是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存在缺陷;三是个别投资顾问服务存在瑕疵;四是留痕管理有效性不足;五是内部控制不健全;六是未按规定向我局报告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人员变动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十条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责令改正及责令暂停新增客户3个月的监督管理措施,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暂停新增客户3个月。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工作,严格落实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按期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视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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