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银行卷入豫金刚石44亿诉讼

多家银行卷入豫金刚石44亿诉讼

中国金刚石巨头之一——豫金刚石(300064.SZ)正处于44亿元诉讼漩涡之中,多家城商行、股份制银行、国有银行裹挟其中。

值得注意的是,豫金刚石方面表示,涉诉案件中部分借款或担保纠纷引起的诉讼事项未经公司审议批准。

记者注意到,3月以来,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纠纷不断,波及多家银行。业内人士表示,担保纠纷频现可能与前期风险积累暴露相关。自去年11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发布后,针对违规担保纠纷,法院判决开始更倾向保护上市公司的利益,倒逼银行加强对上市公司担保审核,拒绝“抽屉协议”。

诉讼漩涡

3月17日,豫金刚石发布公告称,截至披露日,公司共涉及45项诉讼/仲裁案件,案件金额合计约44.33亿元。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案件43项,案件金额约42.08亿元。

自去年12月份起,已有国有银行、股份行、城商行等多家银行起诉豫金刚石。豫金刚石证券部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公司融资部门一直在与债权银行沟通,争取延期。目前受疫情影响,政府部门支持力度加大,部分债权银行对豫金刚石还款周期进行了调整。”

记者注意到,豫金刚石在近日发布的2019年度业绩快报中表示:“公司涉诉案件中部分借款或担保纠纷引起的诉讼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相关决策程序审议批准,如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或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将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豫金刚石证券部相关人士告诉记者,针对上述情况,公司已上诉,公司与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巩义农商行”)纠纷涉及的保证事项就未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

具体来说,豫金刚石与巩义农商行共有两起诉讼,共涉金额4400万元。据公告,2019年3月8日,巩义农商行与河南省顿嘉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顿嘉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顿嘉公司向巩义农商行借款29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3月8日至2020年3月8日。同日,该行与豫金刚石等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巩义农商行发放贷款后,顿嘉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违约,巩义农商行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顿嘉公司偿还2900万元及利息、罚息,巩义农商行有权向豫金刚石追讨。

另一起诉讼起因2019年4月27日,巩义农商行与郑州益之润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益之润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巩义农商行借款1500万元。同日,巩义农商行与豫金刚石等公司及郭留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共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巩义农商行发放贷款后,益之润公司未按合同履约,巩义农商行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其偿还益之润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豫金刚石、郭留希等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启信宝显示,郭留希是豫金刚石的法人,同时是豫金刚石的实际控制人。豫金刚石的第三大股东是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晶公司”),目前该公司已被多家银行起诉,实控人同是郭留希。

豫金刚石证券部相关人士所称的违规保证是否与郭留希相关?对此,该人士对此并未直接回复,表示最终看法院判决。记者就豫金刚石担保相关问题与该公司取得联系,但截至发稿并未收到回复。

天眼查显示,顿嘉公司、益之润公司两公司与豫金刚石、华晶公司均无股权关系,记者拨打顿嘉公司与益之润公司工商登记电话,接通后对方均表示拨错电话。

记者就豫金刚石上诉等事项与巩义农商行取得联系,对方告知记者与相关部门联系,但该部门电话多次无人接通,记者表示通过上述人士转达采访内容但被拒绝。

违规担保纠纷频起

3月以来,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纠纷仍在不断上演。华讯方舟(000687.SZ)3月19日公告,公司收到《仲裁通知》,公司涉嫌提供对外违规担保,可能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金额4.98亿元,公司认为以上担保属未履行公司任何审议程序的违规担保,属无效担保;同在3月19日,金一文化(002721.SZ)公告称涉及2.10亿元违规担保,该担保严重违反《公司法》规定,且未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及其他任何审议程序,应属无效担保,将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违规担保往往会波及银行。3月12日,ST安通(600179.SH)公告称,新增23条诉讼因控股股东违规对外担保所致,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司法等手段维护上市公司权益。记者查阅,该23条诉讼涉及多家银行。

记者注意到,上市公司所称的违规担保相关审议基本均未公告。湖北地区某银行公司部一位人士告诉记者,相对公告,银行更关注的是借款单位及担保单位的资产规模及资金实力;但如果在贷后审查阶段发现上市公司未按章程公告担保事项,会督促其发布。

北京地区某银行公司部人士告诉记者,上市公司出具违规担保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同时,也可能造成银行债权实现困难。“从银行角度看,审核上市公司担保首先要审其章程规定,确定负责决议对象(一般情况下是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相比较而言,董事会决议造假难度相对较低。”

专注于上市公司领域的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庆波告诉记者:“从总体上看,最高院发布《纪要》后,对违规担保协议纠纷,法院开始更倾向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胜诉比例有所提高。”

2019年11月14日发布的《纪要》明确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应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法询金融资管研究部总经理周毅钦告诉记者:“近日担保纠纷频现可能与前期风险积累暴露相关。去年11月《纪要》出台倒逼银行加强对上市公司担保审核,并对相关抽屉协议影响较大。过去,存在一种情况是,银行与上市公司实控人私下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并未通过董事会决议。上述情况产生纠纷,法院可能会根据情况判上市公司承担部分责任。但如今,《纪要》已明确指出该类合同的违规与无效性,堵住漏洞,防止签订方侥幸心理。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也是对银行机构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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