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斯达克交易所:瑞幸咖啡在披露更多信息之前将维持停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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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斯达克交易所:瑞幸咖啡在披露更多信息之前将维持停牌状态

4月10日讯, 纳斯达克交易所公告:瑞幸咖啡的暂停交易状态已更改至“额外的信息要求”。瑞幸咖啡股票在2020年4月7日盘前停牌,等待披露更多消息,停牌前价格为4.39美元。在瑞幸咖啡完全满足纳斯达克交易所提供更多信息的要求之前,交易将继续暂停。

瑞幸——这家成立不到2年就登陆美股的明星创业公司,一度是国内外资本市场的传奇。2020年4月2日晚,瑞幸咖啡发布公告,承认其在2019年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内存在伪造交易行为,涉及销售额达22亿元人民币。

上证报记者就此分别采访了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创办人杨兆全、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严义明、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智斌等多名资深律师,都得到了相似的答案:瑞幸在中国运营、开曼注册、美国上市,如今中美两国的证券法均有长臂管辖的法律依据,对相关证券欺诈行为都会深入调查、坚决打击。

至于未来的索赔金额,有报道称索赔金额约112亿美元,律师表示还很难估计,这与其股价的持续变化情况有关,未来索赔金额可能在数亿美元至数十亿美元之间;又如监管处罚,律师分析,该案相关责任人都会受到美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部分成员不排除会受到刑事指控,公司则存在被强制退市的可能性。

此外,本次事件以瑞幸自爆丑闻而非被监管追查的形式浮出水面,背后有何玄机?据分析,自曝问题并将问题推给首席运营官个人,或是公司面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调查时采取的自保手段。若案件上升到刑事犯罪的层面,由首席运营官个人总揽责任显然是更为理性的选择。

对于国内的创业生态及资本市场而言,瑞幸这一案例都有极强的现实意义与警示作用。“瑞幸式造假”并非孤例,其手法在A股市场部分上市公司的资本运作中也有迹可循;新证券法实施后,国内资本市场的惩处力度将大幅提高。

巨额索赔知多少?

瑞幸咖啡虚增交易额,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老虎证券投研团队认为,瑞幸市值最高时有129亿美元,即便以60%计算股东的平均成本,流通股股东的损失至少也有数亿美元。

Wind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共有158家机构投资者持有瑞幸咖啡股票,较2019年第三季度末新增64家,持股总数达4.6亿股,股比达23.93%,其中包括美洲基金、先锋集团、富达国际、美国银行、瑞银、全球资本研究投资者基金、孤松资本等知名基金。

毫无疑问,瑞幸咖啡面临着投资者的集体诉讼与巨额索赔。

早在浑水研究发布了一份长达89页的沽空报告,表示瑞幸捏造公司财务和运营数据,并对瑞幸商业模式进行质疑之际,就有多家美国律所发起集体诉讼,其中包括加州的Glancy Prongay &Murray律所、Schall律所,纽约的Gross律所、Faruqi律所、Rosen律所和Pomerantz律所等知名律所。

在瑞幸自爆财务造假后,国内多名律师也开始接受中国投资者起诉瑞幸咖啡的民事赔偿诉讼案件。

王智斌介绍,与国内情况不同的是,美国证券集体诉讼的特点是不要求也不允许每个投资者都去起诉,而是选取1名或几名损失较大的投资者,代表所有投资者作为首席原告进行集体诉讼,审理结果对所有投资者都适用。因此美国的集体诉讼赔偿范围更大,单个投资者都将获赔一部分的损失。

有报道称瑞幸可能面临约112亿美元的索赔金额,王智斌表示:“瑞幸可能面临的索赔金额还很难估计,这与其股价的持续变化情况有关。从股东人数、目前的股价变动情况及美国集体诉讼的以往案例来看,瑞幸面临的可能不只是千万美元级别的索赔规模。”

杨兆全同样认为索赔金额暂时无法准确预计。“因为公司股价跌幅达到80%以上,投资者损失很大,相应索赔金额也会很高。理论上来说,蒸发掉的市值大致就是可以索赔的金额。估计届时的索赔金额会在几十亿美元以上。”

索赔主体是谁?

瑞幸咖啡自爆业绩造假,并发布公告称伪造交易的责任者是公司首席运营官刘剑及其部分下属。这是否意味着公司本身或公司其他管理层人员没有责任?此外,面对巨额的赔偿,瑞幸咖啡是否有破产的风险?公司破产是否就代表着投资者将血本无归?

对此,王智斌表示,自曝问题并将问题推给首席运营官个人,可能是公司面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调查时采取的自保手段。如果案件上升到刑事犯罪的层面,由首席运营官个人总揽责任显然是更为理性的选择。

然而事情的发展并不会如此简单。严义明告诉记者,对于业绩造假行为,如果其他管理层人员没有尽到职责,也要承担责任。同时,严义明表示,对于瑞幸的会计师事务所及个人法律顾问来说,如果造假行为中也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行为的,他们一旦被诉讼,也要承担行政处罚、遭受民事索赔,甚至会受到刑事指控。

根据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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