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停牌前一天突击买入500万,博导内幕交易亏损67万还被罚30万

重组停牌前一天突击买入500万,博导内幕交易亏损67万还被罚30万

A股惊现“博导”内幕交易!

不过“专业人士”也未能如愿,内幕交易亏损67万后,还被处以30万罚款。

监管部门日前更新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宁波证监局对李心合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对李心合短线交易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图片来源:宁波证监局官网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心合曾任南京新百、中央商场独立董事。此外,公开资料显示,李心合还担任南京大学会计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天突击买入503万元

事情还要从2017年说起。

因南京新百(600682.SH)的百货业务持续经营困难,控股股东三胞集团考虑让公司转型从事健康产业。

2017年8月,三胞集团副总裁仪某林向三胞集团董事长袁某非请示开展Peak项目,即启动将三胞集团最新收购的Dendreon转让给南京新百事宜。袁某非表示同意,并安排仪某林具体负责收购事宜。

图片来源:宁波证监局官网

李心合曾任南京新百独立董事,与南京新百原董事长杨某珍相互认识。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7年9月14日13:17,李心合与杨某珍通话1次。

李心合借用“姚某”证券账户、“吴某晓”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南京新百”。

吴某晓系李心合配偶,“姚某”证券账户系吴某晓向姚某借用,账户资金来自李心合与吴某晓。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姚某”和“吴某晓”证券账户,于2017年9月14日累计买入“南京新百”129900股,成交金额逾503万元。第二天,南京新百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并停牌。内幕信息敏感期结束后,上述账户将这些股票全部卖出,扣除交易税费后亏损逾67万元。

内幕交易“南京新百”示意图

短线交易“中央商场”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4年4月18日至2019年4月29日,李心合担任中央商场(600280.SH)独立董事期间,还短线交易该公司股票。

2017年1月15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李心合通过“姚某”证券账户将其持有的“中央商场”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2017年8月22日至23日共买入50,000股,成交金额398,500元;2017年9月14日卖出50,000股,成交金额415,816.78元;2017年12月14日至22日共买入61,700股,成交金额566,706元;2018年5月21日卖出10,000股,成交金额91,400元;2018年9月10日至14日共买入50,000股,成交金额237,100元。上述证券交易由李心合决策后由吴某晓或李心合本人下单操作。

短线交易“中央商场”示意图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李心合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宁波监管局决定:

对李心合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对李心合短线交易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身兼数职

除曾担任南京新百、中央商场独董外,李心合还任南京大学商学院会计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不过作为熟知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专家,却多次违法违规。

南京大学官网显示,李心合为管理学博士、会计学博士后,南京大学商学院会计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在《会计研究》等杂志独立发表学术论文140余篇,出版个人学术著作10多种。兼任中国民主建国会江苏省委会副主委,江苏省政协常委,财政部内部控制专家咨询委员,中国会计学会财务管理专业委员会常务与副主任,中国财务学年会共同主席,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企业管理研究会财务管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理事,江苏省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等。担任多家公司独立董事和外派董事,先后为50多家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设计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

图片来源:南京大学官网

证监会:将一以贯之地严厉打击内幕交易

今年以来,证监会对多起内幕交易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此前强调,内幕交易行为侵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公平知情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证监会将一以贯之地对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不断净化资本市场环境,切实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值得关注的是,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内幕交易行政责任,将内幕交易罚款数额由违法所得1-5倍提升为1-10倍;将原《证券法》“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至60万元的罚款”的规定调整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至50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除对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外,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范围由3万元至30万元提升至20万元至200万元。

同时,新证券法增设“投资者保护”专章,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地作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等。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也将建立,成为司法救济新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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