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警示!浦发银行、中华财险遭监管点名批评

银行保险机构警示!浦发银行、中华财险遭监管点名批评

财联社(上海,记者 丁艳)讯,近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0年第4号通报《关于浦发银行、中华财险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其通报了上海浦发银行和中华财险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

《通报》指出,2018年9月浦发银行代理销售的私募产品出现延期兑付的问题,引发多起消费者投诉,经查浦发银行存在诸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首先,浦发银行在准入环节未对所代理的产品进行充分分析,尽职调查不到位,与相关监管规定不符。其次,在向部分客户销售所代理的产品时,未按照监管要求,在网点专门区域销售代销产品并录音录像,而是采用上门服务模式。

同时,其产品合同的首页出现了明显的浦发银行标识,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为浦发银行自主管理理财产品,与相关监管规定不符。

值得注意的是,在浦发银风险揭示书中未包含产品类型、产品风险评级及适合购买的客户评级、客户权益须知等内容,与相关监管规定不符。另外,其未按照监管要求,在产品发行后持续跟踪和穿透管理。该行在产品成立至2018年7月期间,未能按照相关规定督促合作机构进行信息披露。

无独有偶,2019年5月以来,中华财险保证保险投诉集中爆发。经查中华财险上海分公司在承保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存在诸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首先,中华财险未在收到消费者理赔申请后告知消费者理赔程序和所需材料,也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作出是否赔偿的核定,违反了《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其次,其与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规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违反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同时,中华财险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中华财险向监管部门报送的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的被保险人为“(一)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二)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但其承保的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的被保险人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个人出借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

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强调,上述两家机构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基本权利,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报》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引起警示,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38号),承担主体责任,层层落实,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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