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关于浦发银行、中华财险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的通报》(简称《通报》),通报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工作之一,银行保险机构被通报已不止一次。银保监会首席会计师马学平表示,2020年将进一步加大消费者保护行为监管。
两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
银保监会称,两家机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基本权利,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具体来看:
浦发银行
2018年9月,浦发银行代理销售的私募产品出现延期兑付的问题,引发多起消费者投诉。经查,浦发银行存在以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一是在准入环节未对所代理的产品进行充分分析,尽职调查不到位。
二是在向部分客户销售所代理的产品时,未按照监管要求,在网点专门区域销售代销产品并录音录像,而是采用上门服务模式。
三是产品合同的首页出现了明显的浦发银行标识,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为浦发银行自主管理理财产品。
四是风险揭示书中未包含产品类型、产品风险评级及适合购买的客户评级、客户权益须知等内容。
五是未按照监管要求,在产品发行后持续跟踪和穿透管理。该行在产品成立至2018年7月期间,未能按照相关规定督促合作机构进行信息披露。
中华财险
《通报》显示,2019年5月以来,中华财险保证保险投诉集中爆发。经查,中华财险上海分公司在承保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存在以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一是未在收到消费者理赔申请后告知消费者理赔程序和所需材料,也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作出是否赔偿的核定,违反了《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是与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规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违反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三是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中华财险向监管部门报送的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的被保险人为“(一)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二)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但其承保的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的被保险人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个人出借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
多家机构领罚
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松劲
事实上,上述机构出现的部分问题,2019年11月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已提出相关要求。
《意见》提出,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机制,对面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等环节开展消保审查,将消保审查纳入银行保险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线上线下并重,风控关口前移加强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披露机制,包括消保工作重大信息、产品和服务、投诉管理等相关信息,披露需充分考虑消费者需求,有利于消费者在接受产品和服务前充分了解其特点和风险,更加理智地决策。
银保监会强调,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引起警示,按照《意见》,承担主体责任,层层落实,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工作之一,银行保险机构被通报已不止一次。今年3月,银保监会消保局发布的通报称,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了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专项现场检查。包括人保寿险在内的三家机构合计被银保监会罚没618万元。
银保监会首席会计师马学平此前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2020年将进一步加大消费者保护行为监管。一是建章立制,督促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水平;二是推出消费者保护监管评价体系,创新行为监管的抓手,从多维度对机构开展消保工作情况进行监管评价;三是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多元高效的投诉纠纷化解渠道;四是继续推进消费者保护乱象整治中发现问题的后续整改,督促各机构深入剖析发现的问题,查找问题的根源,弥补短板,完善治理体系,建立长效机制,确保遏制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