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客户信息牟利 北京银行员工、建行支行行长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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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客户信息牟利 北京银行员工、建行支行行长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入狱

来源|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

凤凰网财经4月27日讯,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两则银行职员泄露客户隐私信息的犯罪案件判决书。其中,原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上海分行张江支行员工吴某某售卖公民个人征信信息830余条,被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行”)余姚城建支行行长沈某某,将该行受理的贷款客户财产信息共计127条提供给他人用于招揽业务,被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此前,多位业内人士均对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表示,银行业数据风控标准普遍最高,“不怕黑客,怕内鬼”,有关部门近年来也加大了对银行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惩处力度。

原北京银行员工售卖个人征信信息830余条

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吴某某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张江支行临时工作期间,在明知目的不正当的情况下,仍帮助诸某某、陈某某违规为闫某查询公民个人征信信息,将查询的相关征信信息通过邮箱发送给闫某,并收取相关费用。截至案发,公安机关查证被告人吴某某共计向闫某提供公民个人征信信息830余条。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认定,吴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与他人系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判决吴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原建行余姚城建支行行长泄露财产信息千余条招揽业务

2017年3月17日,沈某某应周某要求,将从鲁某听处非法获取的余姚市东城名苑业主的财产信息共计1111条通过QQ邮箱非法提供给周某用于招揽业务。同年4月20日,沈某某在担任建行余姚城建支行行长期间,将该行受理的贷款客户财产信息共计127条提供给周某用于招揽业务。2018年8月15日,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于2019年8月14日被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查阅天眼查信息发现,沈某某于2015年3月26日至2019年3月26日期间担任建行余姚城建支行负责人。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认定,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部分公民个人信息系被告人在履职过程中获得并提供给他人,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沈静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宣告缓刑,判决沈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信息泄漏从临时工到行长:银行不怕黑客怕内鬼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掌握着大量用户、非常关键的信息数据。因此,银行业历来也极为注重数据安全。2018年5月,银保监会印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明确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安全策略与标准,依法合规采集、应用数据,依法保护客户隐私,划分数据安全等级,明确访问权限,监控访问行为,完善数据安全技术,定期审计数据安全。

此前,多位业内人士均对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表示,银行业数据风控标准普遍最高,“不怕黑客,怕内鬼”。世界通信行业巨头威瑞森公司曾在一份报告中指出,近四分之一的数据泄露是由于企业内部人员操作不当或主动泄露造成的。

2020年3月6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中也再次强调“严防信息科技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其中提到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对客户信息收集、维护、使用人员的培训管理。在内部产品和业务流程设计上落实客户信息安全控制和风险提示。明确约定涉及客户资料交接的对外合作保密条款,消除信息泄露隐患。严防从业人员利用职权和管理漏洞,篡改后台数据,盗取资金,以及非法复制数据、贩卖客户信息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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