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网站发布消息指出,5月11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中国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原副行长秦明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由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秦明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同案犯戚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据了解,今年1月,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中国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秦明涉嫌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和被告人戚秦涉嫌受贿罪一案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妹戚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
秦明作为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当以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明之妹戚秦为被告人秦明受贿提供帮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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