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董事长张佑君竟接“限制消费令”!缘起一桩基金权利纠纷案

中信证券董事长张佑君竟接“限制消费令”!缘起一桩基金权利纠纷案

财联社(北京,记者 高云)讯,中信证券董事长张佑君竟上限制消费名单?

5月15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中信证券董事长张佑君被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下发了限制消费令。

该限制消费令是由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向中信证券下发,相关内容显示,5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余国菁申请执行中信证券的证券纠纷一案。

因中信证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中信证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中信证券及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张佑君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中信证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中信证券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中信证券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祸起一桩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

2019年5月8日,一份《余国菁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显示,据原告余国菁诉称,2002年左右,余国菁以余崞清(第一代身份证号码为)的名义在被告处办理了证券基金账户,账号为30×××74。因该身份证无法升级为第二代身份证,而且该身份证也于2010年遗失,但余国菁在办理的时候,填写了相应的申请书资料。申请人处的签名为余国菁亲自签署,余国菁也知晓该账户的密码。

余国菁认为,虽然其以他人名义办理账户的行为不妥,但其办理的账户及账户内资金应归原告所有。

余国菁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福田区法院,请求判令:余国菁在中信证券办理的证券基金账户(账号为30×××74)及账户内资金归其所有;被告中信证券承担本案诉讼费。

彼时,福田区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余国菁立案时属台湾居民,案件应移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

券商一哥董事长竟被列为“老赖”

对于中信证券董事长张佑君来说,被列为“老赖”或颇为不舒服。

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张佑君是中信证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董事长、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代)。

张佑君于中信证券1995年成立时加入,于2016年1月19日获委任为公司执行董事,同期获选担任公司董事长。张佑君亦兼任中信集团、中信股份及中信有限总经理助理,金石投资董事长,中信证券国际董事,中信里昂(即CLSA B.V.及其子公司)董事长。

张佑君曾于1995年起任公司交易部总经理、本公司襄理、副总经理,1999年9月至2012年6月获委任本公司董事,2002年5月至2005年10月任本公司总经理,1998年至2001年期间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05年至2011年期间先后任中信建投证券总经理、董事长,2011年12月至2015年12月任中信集团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相关履历显示,张佑君于1987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货币银行学专业经济学学士学位,并于1990年获中央财经大学货币银行学专业经济学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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