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超额收益归属现“变量” “100%收取”变“分享”

理财产品超额收益归属现“变量” “100%收取”变“分享”

随着资管新规的实施,银行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提速,收益率不再固定,而是跟随市场波动,这也意味着投资者可能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那么超额收益如何分配,是银行独揽还是与客户共享?5月17日,北京商报记者调查发现,银行理财子公司已经开始让利客户,按50%-80%不等的比例收取超额业绩报酬(浮动管理费),而部分母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仍在100%收取产品的超额收益。

图片来源:工银理财·恒鑫固定收益类期间分配封闭净值型产品(2020年1号)说明书

多理财子公司收取产品超额收益

银行理财产品收取的费用一般包括固定管理费、销售手续费、托管费和超额业绩报酬等。前三种费用的收取标准较为清晰,按照固定费率“明码标价”;而超额业绩报酬是作为浮动管理费收取,对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进行按比例收取。

北京商报记者调查多份产品说明书发现,工银理财、中银理财、交银理财、农银理财、建信理财、兴银理财、杭银理财等公司会对理财产品收取超额收益,多数收取比例在50%(含)以上,个别理财子公司收取100%的超额业绩报酬。例如,工银理财5月12日至14日发行的“工银理财·恒鑫固定收益类期间分配封闭净值型产品(2020年1号)”,业绩比较基准为3.80%(年化,下同),当产品到期时若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基准,超过部分的20%归客户所有,其余80%作为工银理财的浮动管理费。

通俗来说,也就是当上述产品到期时,若最终年化收益率低于或者等于3.8%,客户获得实际收益率,工银理财不收取浮动管理费;反之超过3.8%时,工银理财收取浮动管理费,超出的部分客户和工银理财2:8分成。

中银理财5月12日至18日在售的“中银理财-睿富2020年02期(产品可续期)”,业绩比较基准为5.1%,产品期限为1122天,为固定收益类封闭式净值型产品,该公司将从超额业绩中按照100%的比例收取超额业绩报酬。杭银理财近日发行的“幸福99年添益2001期理财计划”,1000元起购,业绩比较基准为3.75%-4.25%,超出业绩比较基准上限的超额收益,以40%的比例分配给客户。

对于收取超额业绩报酬的缘由以及收费标准等问题,交银理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切以产品说明书为准。某国有银行客户经理也并未直接解释原因,而是表示“净值型理财产品都是有业绩报酬的,收取的方式和收取的比例都不太一样”。

分配比例因类型、风险等级不同存差异

超额业绩报酬因产品类型、风险等级的不同,收取的比例差异较大。北京商报记者调查部分近日正在发售的理财产品发现,对于混合类以及风险等级高的固定收益类产品,理财子公司一般收取的超额收益相对较低。

以工银理财为例,该公司5月12日发行的“工银理财·恒睿平衡混合类封闭净值型理财产品(20HH6109)”,为混合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风险等级为PR3,业绩比较基准为4.1%,若到期时年化收益率超过4.1%,超过的部分客户分到70%,工银理财收取30%作为浮动管理费。而上述工银理财案例中的产品(工银理财·恒鑫固定收益类期间分配封闭净值型产品(2020年1号)),风险等级为PR2,工银理财将收取80%的超额收益。

同为固收类且风险等级高一级的产品,银行也让利客户更多。例如,工银理财近日发行的“工银理财·两权其美固定收益类封闭净值型理财产品(20GS3128)”,风险等级为PR3,业绩比较基准为4.2%,当最终收益率超过4.2%时,工银理财收取超出部分的20%作为浮动管理费,客户将分到80%的超额收益。

无独有偶,交通银行理财子公司也存在类似的情况。交银理财近日发售的“交银理财稳享精选资产3年封闭式3号理财产品”(去掉空格键了),类型为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业绩比较基准为4.6%,管理人将提取60%作为超额业绩报酬。业绩比较基准为4.8%的“交银理财博享均衡配置两年封闭式1号(私银专享)理财产品”,是一款混合类产品,交银理财将计提超额业绩的50%作为超额业绩报酬。

对此,融360大数据研究院分析师殷燕敏表示,超额收益的分配制度有所差异,是银行依据底层产品的投资标的可获得超额收益的概率、可获得超额收益的最大区间、以及客户所承担的风险大小而决定的。她指出,固定收益类产品很难获得很高的超额收益,同时投资者承担的投资风险也相对偏低,因此管理人在分配超额比例时,给投资者的比例不高;对于混合类、权益类理财产品,收益的波动性较大,且投资者所承受的风险偏高,所以投资者分成的超额收益也相对较高。

逐步让利客户

事实上,银行理财产品超额收益的归属问题此前就曾引起关注,彼时超出预期收益率的超额收益,普遍会成为银行的管理手续费。央行有关负责人此前在就资管新规进行答记者问时曾指出,实践中,部分资管产品采取预期收益率模式,过度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所投资金融资产,基础资产的风险不能及时反映到产品的价值变化中,投资者不清楚自身承担的风险大小,进而缺少风险自担意识;而金融机构将投资收益超过预期收益的部分转化为管理费或直接纳入中间业务收入,而非给予投资者,也难以要求投资者自担风险。

与理财子公司多数采取“分享”超额收益的模式不同,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不少理财子公司的母行仍在100%收取产品的超额收益。比如,工商银行一款“步步为赢2号收益递增型灵活期限人民币理财产品WY1002”,在说明书中指出“按照约定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支付客户收益后,将超过部分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收取”。此外,交通银行、农业银行等银行的部分理财产品也有类似规定。

在殷燕敏看来,资管新规之前,理财产品普遍存在“刚兑”预期,传统的银行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率绝大多数等于预期收益率,而大多数未约定超额收益分配机制的产品,其超额收益归属于银行。在资管新规打破刚兑后,风险都由投资者承担,超额收益也应与客户合理分配。这种模式更利于投资者,因为管理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一致,管理人才有动力去做好投资获得超额收益。

一位不愿具名的银行业人士表示,超过业绩比较基准,收取浮动管理费用是业界的惯例。收取浮动管理费用,一方面降低了客户固定管理费用的支付,有助于吸引客户;另一方面超过基准的部分收取浮动费用,其实是一种分成比例。此外,收取浮动管理费用,体现了资管机构依靠本领吃饭的考核机制。

除了超额投资收益外,银行理财子公司在理财业务上收取的还包括固定管理费用等,这两项都是重要的收入来源。目前共有12家理财子公司开张运营,还有更多在筹建和等待审批中。随着净值化转型深入和竞争加剧,理财子公司的盈利思路也需要有所转变,加强产品的管理能力。

普益标准研究员康箐芸表示,未来理财子公司一方面需要进一步扎实“内功”,打造投研能力,拓展大类资产配置类型,建立多元化的丰富产品体系,以更好的产品和服务吸引客户,实现长期盈利;另一方面,在发展模式上也应体现差异,设置不同的发展定位,避免同质化竞争。

投资者需平衡收益和风险承受能力

银行理财子公司收取超额收益是否合理?上述不愿具名的行业人士认为,收取超额业绩报酬是符合监管规定的,也有其合理性。只要是有合同约定,且客户双方认可收费模式即可。

根据资管新规的要求,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但需计入管理费并与产品一一对应。

康箐芸也指出,由于不同的理财产品的业绩基准、投资组合构建、管理难度不一,银行作为代客理财的服务供给方,收取一定的超额业绩报酬是合理的。目前市场上收取100%超额业绩报酬的产品,通常业绩比较基准高于同类型理财平均收益,说明该产品在设计时已经让渡了一部分利润给投资者。但如果理财产品本身收益水平不高的情况下,收取100%的业绩报酬则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不过,也有专家认为,银行应着重披露超额投资收益的分配比例。北京商报记者在调查过程中也发现,在多数产品的宣传页面中,银行或理财子公司并未标注超额收益收取的标准,只有进一步查询产品说明书才可发现。

2020年是资管新规过渡期的最后时点,届时净值型理财产品会占据主导地位,结构设计也会更为复杂,对于投资者而言,如何挑选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殷燕敏建议道,投资者首先要关注产品的风险等级,是否符合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然后再比较同类产品的历史收益情况、当前的业绩比较基准,最后再关注比较超额收益的分配比例情况。

北京商报记者 孟凡霞 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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